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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台湾为代表的热带农业的考察报告(1)

2013-04-27 
台湾农会是台湾职能最健全、组织最完善、经济实力最强、上下自成系统的农民组织,其宗旨为: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农会为法人,属于独立自主经营的民间组织,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依照《农会法》对农会进行管理。

  一、优质品种的研究开发与推广

  (一)有分工比较明确的科研与技术推广体系

  台湾农业科研与推广机构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台湾农业试验所、试验场和改良场,其人员纳入公务人员管理,科研经费全部由"政府"负担,主要从事无性繁殖的品种研究和种资源保护,不负责品种推广;其科研成果,无偿提供给完全由"政府"资助并纳入公务人员管理的试验场和改良场,经过新品种试种和栽培技术的配套完善,再经各级农会配合向农民推广。

  第二类是财团法人专业化研究所,如台湾香蕉研究所,属民营性质,不以营利为目标,科研经费的来源是自筹或向"政务"部门申请科研补助;此类研究机构在从事优质品种研究的同时,通过种植示范,直接将其研究成果以"政府"补贴价格向农民推广。

  第三类,为企业性质的科研机构,如农友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下设研究部(包括若干个研究农场)、技术部、业务部、国外部和财务部等,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杂交作物、果蔬等优质品种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销售,完全是市场行为运作。

  (二)注重科研投入

  台湾农业试验所嘉义农业试验分所,30多位科研人员,每年由"政务"部门拨款7000多万新台币,折合人民币约1750多万元,一半直接用于科研,一半用于人员工资。台湾香蕉研究所,虽为民营科研单位,但其每年的科研经费,90%以上来自"政务"部门的资助。作为企业的农友种苗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申请每年可获得科研技术推广专项补助,同时企业自身每年要将其利润的10%用于新品种的研究开发。

  (三)注重品种改良和产期调节栽培技术研究

  (四)台湾的作物品种登记与保护

  台湾实行品种登记制度,不论是常规作物还是杂交作物,只要是新品种,均要进行品种登记,但台湾不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只要完成品种登记,就可进行品种推广。同时,台湾对于新品种实行品种保护制度,但由于大多数品种是在政务部门拨款或资助下培育出来的,要无偿地向农户进行推广,所以申请品种保护的多数是从事品种开发经营的私营企业。

  二、台湾最大的农民组织--农会

  台湾农会是台湾职能最健全、组织最完善、经济实力最强、上下自成系统的农民组织,其宗旨为: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农会为法人,属于独立自主经营的民间组织,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依照《农会法》对农会进行管理。

  (一)农会的主要任务

  1、传播农业法规,调解农事纠纷。

  2、推广优质品种、肥料,组织农民培训,向农民传授推广先进农业技术,促进农业实行专业区经营,引导农民进行有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包括农畜产品的运销、储存、加工及市场经营等。

  3、从事会员金融业务,在吸收会员存款的同时,使会员在不用抵押的情况下获取贷款。

  4、接受会员的委托,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5、促进农村文化、医疗卫生以及福利救济事业。

  6、从事一些经商办企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农会法》规定,农会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在规定的利润范围内享有免税政策,具体由"行政院"决定。但同时规定,农会利润的62%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

  (二)农会的设立

  目前台湾农会分省(市)、县(市)、乡(镇、区)三级,分别接受同级相应级别的"农政"部门的指导。乡(镇、区)农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农事小组,为农会基层直属单位,必要时再分班工作。各级农会人财物独立,依法自主经营。

  (三)会员

  农会会员分为"会员"和"赞助会员"。

  年满二十岁,居住在农会组织区域内,实际从事农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可成为农会会员,每户以一人为限。

  1、自耕农。

  2、佃农。

  3、农业学校毕业或有农业专著或发明,并现在从事农业推广工作者。

  4、服务于依法登记的农林牧场的员工,并实际从事农业工作者。

  年满二十岁,居住在农会组织区域内,不具备以上条件者,可以申请加入个人赞助会员。凡依法登记的农业合作组织、公司、行号、工厂,也可申请加入农会为团体赞助会员。个人赞助会员和团体赞助会员,除可以被选举为监事外,没有其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和会员享有同样的权利。

  下级农会为上级农会的会员。下级农会参加上级农会的代表,由该农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其名额由主管"农政"部门决定。下级农会的理事长为上级农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农会法》规定,各级农会代表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为自耕农、佃农及雇农。会员代表任期为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四)农会职员

  农会的三位主要职员为理事长、常务监事和总干事。

  理事长和常务监事分别由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产生,理事和监事由会员代表选任。各级农会的理事和监事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为自耕农、佃农和雇农。上级农会理事和监事不能兼任下级农会的理事和监事。农会的理事和监事,应于选举前办理候选人登记,非经登记,不得参加竞选。农会的理事和监事不能在与农会有竞争性的团体或企业内任职,不能从事与农会有竞争性的营利事务。

  农会总干事,由理事会聘任,但候选人必须经上级政务部门批准。

  总干事以外的聘任人员,由总干事就农会统一考试合格人员中聘任,并接受总干事的统一领导。

  农会总干事及聘任人员均为专职人员,不能兼营工商业或兼任公私团体任何有薪酬的职务或各级民意代表。否则视同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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