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该商品的真实情况相差很多,以虚构、夸大来误导消费者。网上买到的东西,有许多是与网上看到的及卖家承诺的东西有很大差距的,比如,一件号称合身的衣服买到后却不合身。网上的样式、款式及外观与实际不符,如买到的手机电池,就是明显的例子。
二、 责任的不明确行
货物在运输的过程中出现损坏的问题等,许多消费者经常反映,在网上购物时,订单也下了,款也付了,但是要拿到货,却要等很长时间,有的甚至还等不到货上门,与卖家交涉,卖家往往会把责任推给快递公司,而快递公司又不承认,双方互相推诿,消费者利益得不到重视。
三、 售后服务没有保障。
网上购物之后,售后服务很难得到保证,尤其是一些技术含量很高,体积不大,便于快递的商品,如手机、MP3、U盘、电话配件等等,卖家一旦出手,商品如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就很难找得到人,售后服务、“三包”等等形同虚设。因为不是面对面的交易,当货物出现问题,交涉叫为困难。
四、 卖家单方设置不平等格式条款
一些卖家往往利用网上协议书设圈套,在“我同意”、“我接受”之类的格式条款里,隐藏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一旦发生质量和服务纠纷,消费者由于点击认可了这类按纽,只能自认倒霉。
网上购物出现这些问题,往往是因为以下原因:
(1)法律法规滞后,互联网经济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至今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处于法律法规滞后现状,以致造成网上交易管理的两在难题。
1、主体责任难以确定,先是卖家。互联网是一个虚拟世界,所有行为都可以虚拟,身份也可以虚拟。卖家大多在某一个网站设立一个“商铺,买家只有通过卖家在网络上提供的信息了解对方,购买商品,至于卖家到底是何许人,是否存在欺诈,商品质量、服务是否如同广告宣传,真实信息的主动权不在买家,因而从交易伊始,就存在了隐患。从另一方面,卖家由引就可以大肆误导,甚至于,欺诈消费者,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其次是网络。网络中涉及购物交易大致是三类:一是大的门户网站建立的商城,诸如搜狐、网易、新浪等。正是由于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所以在实践中,中介方(网络平台商)和卖家常常互相推诿,推卸责任,最终消费者受害。
2监督管理难以到位。卖家在网上开店铺,搞经营,无须到工商部分注册登记,是一个真空。一旦发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发生欺诈行为,工商、质监等市场监管部门即使介入进行监督管理,也常常苦于找不到对象而无法协调、处理。
(2)再有是对网上购物的认识不一
1、买卖双方的认识问题,对于买家,网上购物以其方便快捷、选择面广、价格相对便宜的特点,有着较大的吸引力。在现实中,买家对安全性高度重视,但是,重视归重视,担心归担心,一旦进入具体交易过程,大多数买家都是马虎随意、轻信、心存侥幸,防范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一旦遭遇欺诈,往往自认倒霉。正是这种认识,影响了自己权益的主张,影响了维权的效果,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扩展。
从卖家之一方面来看,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监督管理的缺位,使得商人的逐利性充分显现,一部分卖家惟利是图、利益至上,在网上公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大做虚假广告,误导、欺诈消费者,从中渔利。更有甚者,不顾诚实信用的商业伦理道德,主观故意地设陷阱、设圈套、引买家上当受骗。
2、网络平台商的认识问题。现在一些网络平台商大都持有这样的观点,认为自己只是网上购物买双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不需要也无法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网络平台商的代表者,他们都有投诉处理的部门,接受买家对商品质量和服务的投诉,协调卖家进行处理,自己本身不承担责任和义务,以致一旦卖家不肯处理,网络平台商也不管的局面,使得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
3、有关部门的认识问题,由于网上购物目前无法律法规规范,作为依法行政的有关部门,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可能随意作为,以致网上购物形成法律真空地带和监督管理缺位现状。
对于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对策是立法立规,建立一整套规章制度,辅之于先进的技术手段,从各个方面予以规范。然而,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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