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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法律案例分析(5)

2013-01-30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答:(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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