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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范文

2012-11-2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范文:原告韩龙英、张岱、张拯、张放、马程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不服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12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

  浦行初字第329号

  原告韩龙英。

  原告张岱。

  原告张拯。

  原告张放。

  原告马程。

  法定代理人张放(系原告马程之母)。

  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奚富桃。

  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善武。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福康。

  委托代理人陶杰。

  委托代理人孙丽红。

  原告韩龙英、张岱、张拯、张放、马程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不服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12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龙英、张岱、张拯、张放、马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龙英、张岱、张拯、张放、马程?负担(已预缴)。

  审 判 长 赵忠元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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