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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2)

2012-10-10 
对贫困乡镇、贫困村,尤其是贫困户、五保户、烈军属家庭等,应该采取更优惠的政策。比如,这类群体的农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全额负担。
  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要求地方财政配套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我省水稻保险的保费每亩为14元,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负担15%,我县有76万亩水稻,仅此一项保险就要负担159.6万元。沙洋是一个农业大县,财政十分困难,如果配套资金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再扩大保险品种和范围将难以为继。

  (四)经验不足,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难。

  一是保险条款制定难。目前适宜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需要的险种条款太少,且相关法制建设滞后,农业保险法律保障体系薄弱,现行的《保险法》与农业保险方面的问题不相适应,在制定保险条款时比较困难。

  二是保险公司展业难。由于农业保险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开办的时间不长,大多数农民对农业保险不了解、不熟悉,保险公司直接面向农民开展业务效率较低,必须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村组等基层组织才能开展业务,展业困难且成本高。

  三是定赔理赔工作难。农业保险的标的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标的价格在不断变化,赔付应根据灾害发生的价值计算,但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未来的产量、产

  品质量以及产品未来的市场价格很不容易。

  四是道德风险防范难。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件难以事先确定的预期收益,其标的农作物、畜牧产品的生长、饲养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管理、照料,因此农业灾害损失中的道德风险因素难以分辨。

  五是专业技术人才少。农作物保险的专业性很强,要求保险公司和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包括育种、土壤、耕作、植保、畜牧、畜禽疾病防治等)知识,目前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极度匮乏,影响了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推进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加大政府引导宣传力度。

  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地提高对农业经营者的救济能力,减少农民的经济损失,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和懂得国家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图,学习和运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转移风险,促进他们积极参加保险。

  (二)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农业保险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政府与经办机构在开展农业保险中的责任、配套制度以及与其他惠农政策的衔接等尚不明确。建议尽快出台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费率水平、保障范围、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保险公司责任、财政补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推进。

  (三)调整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一是提高保险赔付标准。近年来,农资价格不断上涨,我县每亩水稻的平均投入已达到345元,200元的赔偿标准太低。建议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时,适当调整赔付标准。

  二是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加强农险产品的开发创新,扩大保险范围,丰富保险内容,提供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逐步满足农民的需要。

  三是减免困难群体保费。对贫困乡镇、贫困村,尤其是贫困户、五保户、烈军属家庭等,应该采取更优惠的政策。比如,这类群体的农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全额负担。

  (四)成立较固定的工作组织。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要协调多方利益,涉及面广,政策出台难度大,靠单个职能部门难以完成。而且,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展业理赔、防灾防损和产品费率核定等工作,需要跨部门、跨学科的多种数据、资料和技术的研究积累,需要各方完善统计体系,共享数据资料,联合研究。因此,建议由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成立一个相对固定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农业保险的发展。

  (五)完善有关财政支持政策。

  一是安排试点期间专项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宣传发动以及补贴试点县市相关工作费用。

  二是妥善解决县级配套资金问题。中央出台的许多支农政策,都要求地方配套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当前县级财政都还不充裕,尤其是农业大县收支缺口更为突出。中央财政应根据不同地区实行区别对待的补贴政策,将更多的财力向贫困县或产粮大县倾斜。

  三是建立政策性农业风险准备金。对农业的风险准备金按照一定比例,建立省、市、县多级农业保险准备金,用于农业损失发生后的赔偿,单独设账、独立核算,结余留存,逐年滚动积累,以实现丰年积累、平年结转、灾年调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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