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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性化执法的心得体会(2)

2012-02-08 
人性化执法的春风已逐渐吹遍全国大地的每一个角落。我们也不乏看到一些好的现象,治安就是要去弊取利,从而达到高效执法,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
“法律人性化”是指法律必须与人性相协调,并尽可能以温情的方式得到施行。明确这一定义后,就很容易判断出在使用这一新词汇过程中的常见误区了。

  社会上,很多领域都提出了“人性化”这一概念,以至于在我们日常执法时,也常有人以“人性化”来要求。人性化管理是管理者的一个愿望,但也使执法者在执法时产生了不小的困惑。执法人员是否该对多样性情况采取多样性的相对执法呢?如何把握好这个执法尺度呢?本人认为,人性化执法是必要的,但不能将其发展为软懦执法,从而将弱化执法力度。执法人性化的推行,既要执法者在执法模式和分寸掌握等方面的改进,也要加强执法对象、被服务群体的法律意识。

  “人性化执法”的实质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机关“人性化执法”所体现的是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尊重,是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在贯彻“人性化执法”中应以此纠正执法犯法、野蛮执法,要有人道关怀,但不应误解,束缚手脚或法外施恩,蜕变为“人情化执法”。

  公安民警坚持人性化执法,必须防止两个误区:一是以“人性化”为借口,损害法律尊严;二是以“执法”为借口,侵害公民权利。为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完善监督机制等途径促进民警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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