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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内部审计试行方案(3)

2012-02-04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局党委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局长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期内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局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任期内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内部管理、经济目标完成和事业发展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债权、债务状况,单位基建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单位重要经济活动的民主决策 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情况以及决策效益情况。本人有无违纪违规行为,有无重要纠纷和遗留问题;

  (四)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对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局党委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局纪委应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

  第二十五条 所有审计活动都应建立审计档案,并加强审计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十条 七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如有和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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