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集团各单位(部门)办公室内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各单位及个人均不准擅自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也不得使用微波炉、电饭煲等加工饭菜。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超负荷电器时,也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按规定配备灭火机等消防器材。
十三、除公司安排的工作值班、节日值班和防台值班以外,员工不得因夜间加班等原因而借故留宿在办公室内;保安、保洁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在办公室内留宿;未经集团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办公室内不得安排人员住宿。
十四、各单位负责人要做好本责任区域的宣传和检查工作,落实防火制度和预防措施。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海越大厦消控中心,并组织人员迅速离开办公和工作场地。
十五、集团办公区域内发生火灾时,应及时联系海越大厦和110火警,并开展灭火自救。灭火自救时设灭火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分别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经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总指挥全面负责大厦灭火的组织和指挥工作,及时布置疏散人员、物资和灭火工作,灾后向集团公司提交火灾分析报告;副总指挥负责协助做好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副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依次由大厦义务消防队长、副队长替补负责指挥灭火行动。
十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因管理失职、渎职,而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的,肇事者、失职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修订完善。
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则、烟草系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市局(有限公司)《烟草系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区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驾车,谁负责”和“安全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系统内所有部门、科室。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驾驶人员以及车辆交通安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检查督导。
第五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担任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培训,负责对车辆挂牌、维护、年检、保险、维修、油料使用、非工作时间用车、事故处理以及车辆卫生进行统一考核监督管理。并设立车辆及在岗驾驶员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
第六条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管理、车辆使用、油料、维修考核等规章制度,完善车管部门、车管人员及驾驶员等各级职责。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车管部门及驾驶员应自觉服从监督管理。
第七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持有《中国烟草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人员,须与局(营销部)领导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八条驾驶员上岗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龄、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无劣迹、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上岗前经理论、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三)上岗驾驶员应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持有《上岗证》。
(四)《上岗证》的发 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放和管理坚持“从严控制,分级负责”的原则。除车辆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外,其他任何领导(副科级以上)不予办理《上岗证》,不得驾驶公车。
(五)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合市局(有限公司)安保科每年审验一次《上岗证》,对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视情给予缓审,直至吊销《上岗证》。对已调离驾驶员岗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收回《上岗证》。
第九条在岗驾驶员每人每年须向所在单位缴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有:理论教育和考试情况;安全行驶及奖惩情况;事故登记和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驾驶人员要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第十二条提高安全意识,讲究文明礼貌,做到七不开,即:有经验不开英雄车,技术好不开冒险车,路面好不开侥幸车,行人少不开麻痹车,任务重不开急躁车,心里烦躁不开斗气车,无交警不开自由车。
第十三条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严禁违章超车、超速、超载行驶;严禁争道强行,疲劳驾驶。
第十四条 区局(营销部)所有专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和保管机动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有:车辆的购置、维护保养情况;车容车貌和日常管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 车辆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坚持三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四勤(勤检查、勤润滑、勤紧固、勤保养)制度,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七条 对机动车辆的使用应实行《派车单》制度。各送货车辆只能按规定路线行驶,专卖稽查用车只能用于专卖稽查管理,严禁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其他工作用车,先由用车单位、部门领导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之后由车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把关审批,再开据《派车单》。所有用车必须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节假日期间的车辆使用,对非生产经营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坚持“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上岗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十九条 租用系统外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签定《租赁合同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严禁非在岗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开公车,严禁驾驶员以公名义私自出车。一经发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车管部门负责人、非在岗驾驶员和非驾驶员须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非在岗驾驶员、非驾驶员、在岗驾驶员200元的罚款。
(二)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含医疗费用),由当事驾驶员全部承担。正式工驾驶员待岗一个月,外聘人员予以辞退。扣罚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工资5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三)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驾驶员承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的维修、加油及各种手续证件办理,由车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操作实施,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