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也有比较充分的结社自由,阶层、倾向和志趣各异的人们可以自由地组成各种团体,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派系林立,人声喧哗,看似无序的表象中,形成了公民自由活动的空间。
李大钊曾经热切地期望“惟当顺世界文明之潮流”,“由中流社会之有恒产者自进而造成新中心势力,以为国本之所托。”(8)经过20年的生聚,在沿海各大城市中,人们已可切实感受到这个势力的存在。
这个中流社会的成员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清末民初实行经济自由方针培育出来的中产阶级。他们有自己的包括商会在内的各种组织,办报、参政议政,日益活跃。另一是知识分子群体——大学教授、中学教师、新闻记者和其他知识阶层。他们有比较稳定和优厚的收入,知识结构较新,成了文化更新的推动者和政府与社会运作状况的监察人和批判者。
现代社会要稳定和发展,必须在政府以外,形成一个运作良好的市民社会和公共空间,以言论自由、结社会自由为基本框架,各种势力相互角逐和牵制,公民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政府的行为方能受到认真的监督,其错误才有可能得到及时的纠正。五四时期,这样的社会雏形已在中国浮现,这是促使徐世昌改弦更张的根本原因。
分歧后面的制度思考
5月,“五四”运动的风云正席卷全国,北京的报刊掀起了一场关于五四示威~事件涉及的法律和道德问题的辩论。
争论的各方都没有对~示威本身提出异义。他们都受过现代教育或现代思想的薰陶,深知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拥有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他们完全有权通过口头、书面和其他手段(集会、~等等)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志。“五四”集会~示威,合情、合理、合法。
问题出在火烧赵家楼(曹汝霖住宅)和痛打正在曹宅的章宗祥。梁漱溟提出:“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我们民众的举动,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来那一件不是借着国~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因此,他说:“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 学生去遵判服罪。”(9)问题提行非常尖锐,归纳起来是:
1.是不是性质正义就可以不择手段?
2.如何处理“国民公意”与个人自由的关系?
3.在当时的条件下,如何建立真正的“~”?
梁漱溟反对以“国民公意”或事物本身的正义性为藉口,走上背离法治,任意采用非法手段的道路。让“五四”痛打“卖~”的学生接受法庭的审判!在当时乃至今日都会被人们视之为冒天下大不韪的迂腐之见。不过,这貌似荒唐的主张体现着一个思想家对中国发展道路的深刻思考。
反对梁漱溟主张的意见占上风。最具代表性的有两点:
一是法律应该为正义事业服务。他们说:“我们人类现在既已承认~是合乎正义的,国家和法律也应该跟着我们人类往一条路上走。那些道德上承认,法律上不承认的话,是野蛮时代的法律,专以维持秩序作目的的……这种法律观,单是救济人治之弊的,在现在的国家内,实在没有什么功用。”(10)
二是群众的正义行动可以侵犯个人自由。“梁君说无论什么人,有他的自由,不许他人侵犯 ,这话本来极是。可是侵犯人的,要是出于群众的行动,那就不能这样的说法了。法国在欧战初起的时候有个极有名的社会党领袖,因为主张平和,给群众打死,后来并没有发生法律上的问题。这种事情实例不知有多少。”(11)
保障公民自由,让中国人摆脱奴隶心态和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堂堂正正地站起来,始终是新文化运动的基本诉求。《青年》杂志从创刊之日起,便严正宣告:“等一人也,各有自主之权,绝无奴隶他人之权利,亦绝无以奴自处之义务。”(12)“须有敬重少数意见与独立意见之雅量,不得恃多数之威势,抹煞异己者之主张。”这是不应违反的”金科玉律”!(13)五四爱国运动爆发,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道德义愤空前高涨 ,群众出现了失控的过火行动,思想家们面临要不要维护新文化运动基本宗旨的严重抉择。
多数人迷惘了!他们认为以“正义”、“国民公意”、“群众行动”的名义,就可以侵犯个人的自由。这个思想迷误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开端。几年后,国民党承袭了这个侵犯个人自由的观点,把它推衍到极端,在“国民革命”和“国民政府”的旗号下,以“革命”和“国民”的名义,建立了剥夺个人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的~统治。其灾难性后果是众所周知的。国民党接受这一思想影响不是偶然的。其主要领袖孙文在辛亥革命后一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