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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调研报告材料(2)

2010-09-17 
读书人文档频道给广大网友提供最实用的文档资料http://www.reader8.com/data/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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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进行。因此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具有间接性。这与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来源的人大、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有着根本的区别。虽然,近年来,中央、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并且,从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角度来看,党委政法委的监督力度应当更大,但党的执法监督既缺乏规范性的法律规定,又缺乏具体条文化的程序操作,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如果要制定具体的执法监督规范,又容易与司法部门独立的执法产生冲突。因此,党委政法委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无论从法律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争论。

(二)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关系尚未完全理顺。

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中,有党委的执法监督,人大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以及各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等等,同时,党内还有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而且,我国这种多头监督不能区别谁主谁辅,因此出现了想监督就监督,不想监督就不监督,对自己有利的就监督,对自己没有利的就不监督的混乱局面。由于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起步较晚,许多工作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还没有完全理顺监督机制。别是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还不够顺畅,致使目前工作手段乏力,没有完全掌握监督的主动权,容易陷于被动,甚至被有的部门“牵着鼻子走”,存在调查难和处理难的问题。采用来信来访、案件督办和执法检查等一些传统的方式被动地应对复杂多变的执法活动,达不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另外在执法监督中监督与纠错、管事与管人脱节,无法监督到位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监督方式缺乏,随意性很大。

目前,在执法监督中,流行于“批条子”,有时不同级别的党委、同级别的不同领导分别作出不同的批示,政法委没有确定唯一性,进而又批转到被监督的单位,使被监督的单位不知如何办理为好,容易打乱战。有时侯有的领导在监督时,渗透了个人感情,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就以个人名义乱作指示。

(四)执法监督工作呈现个案量不断增大的趋势。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范围定位,应当是重点监督政法部门在执法当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突出性的问题,通过对这类问题的监督,来促进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即使对个案的监督也是为了从中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带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对我县近年来执法监督状况的调查了解,党的执法监督却主要体现在对个案的监督上。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各种纠纷已成为主要的手段,涉及个案的反映越来越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党委政法委通过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来解决个案问题,使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部门成为了涉法信访申诉机构,而党委政法委过多的使用执法监督权来过问个案,不仅精力用过来,而且有干预司法的之嫌。

(五)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宣传不够,认识不深。

据调查,一九九八年中央和湖南省委对实施这项工作下文后,市、县两级没再下文,极少数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中央关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领会不深,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监督措施也不够具体、有力;少数县(区)的执法监督工作还没有真正摆上议事日程,不能理直气壮地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少数政法部门把监督与执法活动对立起来,尤其是涉及到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时,往往以反对干预等为借口,应付执法监督,甚至认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影响了政法部门独立行使职权。有的领导干部以及在政法部门的一些同志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干扰论”、“形式论”等误区,有少部分人甚至认为,现在是法制社会,各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法律的规定,即使政法部门在执法中出现问题,自身不能纠正,法律也都赋予了人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只能是宏观上的领导,不宜对具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六)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自身还存在机构、人员、和业务素质的问题。

我市除市委政法委设立了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外,各县(区)基层政法委由于编制少,执法监督机构尚未建立,专兼职人员也未落实,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落在实处。另一方面,执法监督工作要求监督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较强的案件协调能力,而目前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专、兼职干部中有的法律素质不高;有的对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调查研究不够,遇到棘手法律问题束手无策,个别干部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责。

三、对做好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执政党领导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体现。市、县(区)党委政法委一要充分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仅是一致的,而且是辨证统一的。保护、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护先进文化的传播,保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最高追求。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我国的国情和司法机关的性质决定的,是司法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和今后健康发展的保证,也是实现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保证。二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防止和克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越权”、“千扰”、“没有必要”等各种模糊认识,自觉抵制西方资产阶级司法观念的影响,牢固树立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三要树立敢于主动监督的意识,抛弃无所作为的观念,把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政法委的一项重要的职能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作出部署,积极推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有效地运用党的权威,推动和协调各方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全力支持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努力为政法部门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同时,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力争法律和政策的统一、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支持和保障政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统一。

(二)准确把握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特点,正确履行职责任务。

根据中央政法委1998年8号文件的规定,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形式的执法监督相比,在地位作用、工作原则、职责范围、工作方式等方面,都有其显著特点,有不同的运作规律。党委政法委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再认识,准确把握工作特点,正确履行职责任务。要认真做好宏观指导工作,研究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特别是对涉及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要切实做好重大疑难案件和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协调、督办工作,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执法思想,发挥政法部门的整体功能。

(三)建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组织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要加大政法委执法监督力度,首先就要加强领导,做到定机构、定编制、定人员,要有一个正规的班子。要尽可能地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或设置执法监督和政法队伍管理职能的综合机构,选调政策法律水平高、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心强的干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区)也要专设一个执法监督职位,有人兼职负责这项工作。同时,要对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不断扩大他们的知识面,提高他们客观、全面、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扎实练好基本功,使他们的整体素质要有等于甚至高于司法机关的法律水准,才能够准确监督、正确监督,真正实现“内行”监督。

(四)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依法规范开展执法监督。

要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1998年8号文件和省委政法委湘政法〔1998〕5号文件的规定,认真规范地开展各项执法监督工作。要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结合起来,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把监督制约与服务保障结合起来,把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结合起来,自觉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时候,监督范围宜小不宜宽,范围大了,人员不够,素质不适应,监督没有实效。检查宜粗不宜细,主要是宏观上、方向性、影响大的问题,而不能纠缠于细枝末节。因此,实践中,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应坚持适度原则,即监督内容应突出重点,在不同时期有相应的侧重,并充分体现其职权的政治属性,防止越权和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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