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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管局协管员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2)

2010-07-08 
依法明确界定协管员的权力范围,确立“作为”的标准。就目前依据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而言,城管执法大体可分为“管理性执法”和“处罚性执法”两类。“
 (三)明确其地位

  1、准确把握“执法力量的协助和补充”的内涵。协管员的“协助性”应体现在方式上,他们可广泛地从事市容市貌领域“巩固执法成果”和“维护正常秩序”方面的工作,如守点布控、动态巡查、劝导等;在地域上,可负责相对边缘地带、重要部位等区域;在内容上,可具体协助执法人员的工作,如驾驶执法车辆、搬运和管理暂扣物资、信息采集、宣传教育等,配合和协同整体执法工作。

  2、依法明确界定协管员的权力范围,确立“作为”的标准。就目前依据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而言,城管执法大体可分为“管理性执法”和“处罚性执法”两类。“管理性执法”不要求执法者具有狭义与严格的身份,是协管员应当履行的责任,也是其最主要的工作范围;“处罚性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协管员应严格避免单独涉及罚款、暂扣等工作,更不能粗暴执法,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只有在法律范围内明确界定其行为权限,才能确立其行为坐标,规范其执法行为,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和滥用权力的现象。

  3、正确处理协管员随执法队员参与执法和独立执法的关系。在规定的权力范围,即“管理性执法”范围内,协管员能够独立执法,也应该尽可能独立执法,这与交通管理协管员独立守控重要道口、公安战线的安保队员独立巡查小区治安相类似,不仅达到了效果,还节省了执法力量,整合了执法资源,有利于全局性工作。但需注意,上述的“独立执法”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执法,如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章则可以进行劝导,如当事人不听劝导,则要及时上报中队。不属权力范围内的工作即“处罚性执法”,协管员绝对不能独立执法,只能随同执法队员做好参与协助工作,履行自身责任。这样才能使整个协管与执法工作既合法合规、行为规范又有机结合,发挥最佳功能。

  (四)建立健全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1、建立协管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并实施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形成能者上,庸者让,平者下的工作格局,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对协管员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要给年轻人以进步的空间,给工作努力者以褒奖平台,给要求上进者向组织(如团组织)靠拢的机会,注重创造精神文明的良好氛围,让协管员在协管工作中有精神上的归属感,从而保证其廉洁奉公、勤恳工作。

  2、出台日常的工作规章制度,对他们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制式服装并着装上岗,严格上下班、请销假管理,严格执法车辆驾驶、作风纪律管理。

  3、统一人数配备标准,标准可以考虑中队辖区大小、乱点难点数量、季节性管理需要、中队人数等因素。可先由中队上报,再由分局核定,统一调度。

  4、完善协管员使用机制,提高使用效率。具体的使用模式可由每个中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日常的考核管理也由中队具体负责,考核结果上报分局,作为其工资发放和年底是否续签合同的依据。

  5、建立培训机制,对他们定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文明执法礼仪教育、服务意识教育、法律法规(如市容环境方面)的培训和管理方式方法等的培训。

  6、完善沟通机制。首先要充分尊重协管员,把他们当成我们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左膀右臂,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其次,有些中队例会可以让他们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用的予以采纳和实施;最后,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管员专题会议,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要在平时使用协管员的过程中防止执法队员出现“贵族化”倾向,防止他们只坐在办公室里动动嘴,就像协管员给他们打工,他们则自动“升级”为查办案件、开具罚单的“包工头”、“二掌柜”,这样既加重了行政成本,更给管理带来了混乱。

  未来社会治理结构的发展方向是“小政府、大社会”,一些西方国家也采用市场机制聘用政府雇员,一般不增加公务员编制,这对我们是个启示。而协管员参与城市管理也并不是洪水猛兽,关键是协管员参与城市管理的同时,执法部门如何对协管员队伍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对协管员的职业身份定位是非常重要的,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对其职权范围、权利义务加以明确界定,以对其“准执法”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另外,也使公众加深对协管员的了解和认可,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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