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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借贷合同模版(4)

2010-05-10 
(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5.2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 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利息。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约定事项

  7.1 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帐户。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下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7.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 利。贷款方有权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借款方应按月报民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财会报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3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

  7.4 如果借款方今后采取抵押方式向第三者筹措流动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还本付息;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8.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8.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8.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8.1(3)条款所述违约行为,从违约之日起违约发生日借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 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以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8.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9.2 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9.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9.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9.6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五)担保书

  编号:

  交通银行  行:

  鉴于你行向  (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  贷款(金额)  (大写:  )(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  。该贷款期限为  ,利率为  ,用于  。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和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  %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1.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

  2.你行延缓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或本担保项下的权利,或对“贷款”项下的还款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本保证人;

  3.“借款人”执行其上述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它文件;本保证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

  ”由“借款人”清偿以后,发生“借款人”破产被清盘,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届时,本担保书对该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继续承担本担保书规定的担保义务。

  八、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及确认,如你行与“借款人”修改、补充、删除“合同”条款,丝毫不影响上述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担保责任和义务,但是变更“贷款”用途条款者除外。除“贷款”用途条款变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征得本保证人同意。“合同”中与担保金额和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以后,本担保书的担保期限即自动顺延,上述担保义务不变,除非本保证人主动偿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担保金额则按本担保书规定的范围及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除非本保证人另有书面承诺。

  九、本保证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上述第六条第1款中本保证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转让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本担保书的受益人包括你行、你行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十一、本保证人的继承人、代理人或受让人将受本担保书所有条款的约束,承担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但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任何担保义务。

  十二、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

  十三、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本担保项下受益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你行执二分,本保证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保证人名称:

  (法人公章)

  签发人:

  (签字)

  职务:

  开立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法定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

  结算户帐户:

  (六)交通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方:

  法定地址:

  贷款方: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同意为其安排  银行(下称“出口地银行”)的买方信贷。为此,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签订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贷款用途和金额

  1.1 本贷款用途是为出口商  与进口商  在  年  月  日签订的商务合同(合同编号:  )融通资金,用于进口商为  项目,购买  设备。

  1.2 贷款总金额为:  (大写:  ),其中:

  (1)用于商务合同项下支付的金额为  (大写:  ),为商务合同金额的  %。

  (2)用于付给  的本贷款保险费的金额为  (大写:  )

  (3)

  1.3

  第二条 提款条件

  2.1 借款方根据商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提款。

  2.2 借款方满足了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各项陈述与保证。

  2.3 借款方未发生本合同第七条列明的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2.4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在收到商务合同支付条款规定的有关文件和单据,并按规定时间审核无误以后指示出口地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给出口商。

  3.2 提款期从  开始,至  截止,过期  。

  3.3 每次提款最小金额为  (大写:  )

  3.4 提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在每次提款发生后,由贷款方编制《提款通知书》(格式见样本1)通知借款方。《提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5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的,没有任何扣除的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方支付利息和下列条款费用。

  4.2 贷款按  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一年按360天计算。

  贷款金额的  %即  (大写:  )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一年按360天计算。

  还款期以前的利息每  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其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提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还款期的利息每  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编制《还款通知书》(格式见样本2)通知借款方。《还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3 承诺费费率为  %。承诺费自  开始按末提贷款余额计算、支付,以后  每  个月计付一次。

  4.4 管理费率为  %。管理费自  内按贷款总金额计算,一次付清。

  4.5 本贷款保险费

  4.6 每次支付利息和费用,借款方必须在支付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

  4.7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地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并且不受商务合同项下进、出口双方任何行为的影响。

  5.2 本贷款还期为  年,每  个月等额偿还一次,分  次还清。还款期从  开始,其开始日最迟不超过  每次还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还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5.3 借款方必须在还款前  个月通知贷款方,并征得贷款方同意后可以不按《还款通知书》的规定提前归还贷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5.4 每次还款,借款方必须在还款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

  5.5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6.1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结算帐户。借款方日常经营的资金通过该帐户结算。贷款方可以主动从该帐户划转资金用于偿还、支付本贷款项下到期的贷款、利息和各项费用。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还款保证帐户。借款方将下列资金存入该帐户。在本贷款项下的所有债务和费用偿付清以前,未经贷款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存入该帐户的资金是:

  1.

  2.

  3.

  6.2 借款方定期向贷款方提供项目进度报告;按月向贷款方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收支表以及贷款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

  6.3 借款方未隐瞒向第三方作出的任何信用担保,财产抵押以及其他影响借款方还款能力的行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为第三方承担任何债务或对借款方的资产设定任何抵押以及作出其他影响还款能力的行为。

  6.4 借款方在财务、经营方面的重大决定、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重大决定影响贷款方权益时,须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6.5 借款方在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决定或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决定或变化影响到贷款方权益时,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6.6

  第七条 违约和处罚

  7.1 下列任何事件发生,借款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且,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处以下列注明的罚息以及采取其他一切处罚和补救措施,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借款方承担:

  1.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贷款方对被挪用的贷款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2.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支付利息和费用。

  贷款方对逾期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加收  %的罚息。

  3.借款方未能满足本合同第六条陈述与保证的各项规定。

  4.借款方改组、解散、终止其业务经营,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发生贷款方认为的重大不利变化。

  5.借款方提供的抵押物已经失去其抵押价值,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6.担保人已经失去其担保能力或担保人提供的保函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终止,以及更改后而产生相反效果,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7.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诉讼行为。

  8.借款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借款方不按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偿还第三方债务的行为。

  9.

  第八条 生效及其它

  8.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产,至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费用和借款方必须支付的一切赔偿、罚款被清偿后失效。

  8.2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借贷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修改无效。

  8.3 本合同壹式肆份,借贷双方各执两份。

  第九条 附则

  借款人:          贷款人: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附件1

  提款通知书

  借款人  :

  我行根据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通知你方:你方已于  年  月  日支付出口商第  笔贷款,金额为  (大写:  )。

  自本通知书发出时止,你方提款,计付息情况如下:

  一、提款情况

  币种:

  ┌───────┬─────────┬────────┬───────┐

  │  提款序号  │   提款日期   │  提款金额  │ 累计提款金额 │

  ├───────┼─────────┼────────┼───────┤

  │  第一次  │    年 月 日│        │       │

  ├───────┼─────────┼────────┼───────┤

  │  第二次  │    年 月 日│        │       │

  ├───────┼─────────┼────────┼───────┤

  │  第三次  │    年 月 日│        │       │

  ├───────┼─────────┼────────┼───────┤

  │  第四次  │    年 月 日│        │       │

  ├───────┼─────────┼────────┼───────┤

  │  第五次  │    年 月 日│        │       │

  └───────┴─────────┴────────┴───────┘

  二、还款期以前利息计付情况

  年利率为:

  币种:

  ┌───────┬─────────┬────────┬───────┐

  │  付息序号  │   付息日期   │  付息金额  │ 累计付息金额 │

  ├───────┼─────────┼────────┼───────┤

  │  第一次  │    年 月 日│        │       │

  ├───────┼─────────┼────────┼───────┤

  │  第二次  │    年 月 日│        │       │

  ├───────┼─────────┼────────┼───────┤

  │  第三次  │    年 月 日│        │       │

  ├───────┼─────────┼────────┼───────┤

  │  第四次  │    年 月 日│        │       │

  ├───────┼─────────┼────────┼───────┤

  │  第五次  │    年 月 日│        │       │

  ├───────┼─────────┼────────┼───────┤

  │  第六次  │    年 月 日│        │       │

  └───────┴─────────┴────────┴───────┘

  其他事项如下:

  1.

  2.

  3.

  贷款人

  贷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还款通知书

  借款方  :

  我行根据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现通知你方每次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还款期利息的日期、金额如下:

  年利率为:

  币种:

  ┌───────┬──────┬──────┬──────┬─────┐

  │  序 号  │还本付息日期│  本 金  │  利 息  │ 本息合计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13   │      │      │      │     │

  ├───────┼──────┼──────┼──────┼─────┤

  │   合计   │      │      │      │     │

  └───────┴──────┴──────┴──────┴─────┘

  其他事项如下:

  1.

  2.

  3.

  贷款人:

  贷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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