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
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
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
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 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 市工商局将乙、 丙丁三家屠宰场
营业执照吊销, 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 丙、 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 找到市政府,
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
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
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
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
一特定的人作出的, 侵害了乙、 丙、 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 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 来 源 于 贵 州学 习网 WWw.gzU521.COm 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 由于市
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
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
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
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
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 市工商局、 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
照与许可证。 但本案中, 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 所以, 工商局、 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
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考点集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 法规的授权, 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
定, 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 这点
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 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
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 而是规定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的, 所以现实生活中区分具体
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