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背景材料】
某工程项目为某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范围包括土方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及外墙装修工程,该项目基础工程包括地下室4层及挖孔桩。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后,省内外共有20家投标单位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并参加了资格预审,经招标工作委员会审定后,A、B、C三家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随后招标单位向这三家投标单位发出了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招标文件,接下来招标单位对这三家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
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后,招标单位又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单位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外墙装修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投标单位A在投标过程中考虑到该工程地下室的施工需采用连续墙回封后,土方分层开挖,连续墙加设四至六层锚杆加固,土方开挖完毕后进行挖孔桩施工及地下室施工。而该工程地处繁华的商业区和密集的居民区,是交通十分繁忙的交通枢纽,采用爆破方法不太可行,因此在投标时将方案的单价报得很低;而将采用机械辅以工人破碎凿除基岩方案报价较高。
投标单位B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由于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理解错误造成了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问题】
1.简述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的程序。
2.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妥?
3.什么是公开招标?什么是邀请招标?
4.投标单位A运用了哪种报价技巧?其运用是否得当?
5.投标单位B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考点】
招标投标过程。
【要点分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内容来解答。
(2)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0天,招标单位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决定将外墙装修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相应延长。
3.公开招标亦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亦称有限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4.该投标单位运用了不平衡报价法,且运用得当。对施工方案实施可能性大的报高价,对实施可能性小的报低价,这样不仅提高了中标的几率而且中标后可以争取到更大的收益。
5.合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只要书面通知招标人即可。
案例二
【考点】
《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有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标准。
【要点分析】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是基本原则,是宏观方面的规定;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对勘察、设计、监理、材料、重要设备采购和施工单项合同价格及项目总投资方面的规定。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要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是: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3.进行招标的阶段是:施工、设备采购、设计、监理。
4.不妥之处是:
(1)建设厅主持进行招标;
(2)法律规定各阶段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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