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若从年均分值分布看,《行政监察法》在律考中当属一部小法。自1998年列入律考范围以来,每年分值都在1分上下,2000年律考则一分未考。而本法共有7章48个条文,可见其法条可考性不强。其中,可算作重要章节的有第2章至和经5章,较具可考性的法条有第2、8、14-21、31-34、37-42等十余个条文。
一、 重点法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各级监察机关的级别管辖范围(第15、16条),尤其注意县级政府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2. 了解第17条:
(1) 管辖权的向上移转(第1款);
(2) 指定管辖(第2款)。
二、 重点法条
第19条
第20条
第21条
意思分解:了解以上3个条款的行政监察措施。重点是第21条:
1. 经县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查询存款。
2. 提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存款。
[不要混淆]
第21条中的查询存款与冻结存款的程序、条件是不一样的。
三、 重点法条
第18条
意思分解:了解本条的行政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范围,尤其是第(四)项关于对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受理,是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所不包括的。
四、 重点法条
第32条
第34条
意思分解:
1. 留意第32条规定的期间。
2. 第34条规定,应注意不同情形下应报经哪些机关同意。
五、 重点法条
第37条
第38条第1款
意思分解:以下两条为律考热点。
1. 掌握申诉--复查--复核程序(第37条第1款)。
2. 注意第37条第2款,类于《行政处罚法》第45条的规定: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3. 掌握第38条第1款行政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类别。
六、 重点法条
第39条
第40条
第41条
意思分解:第39-41条及下述的第42条是本法最重要的律考重点,应予准确掌握。
1. 注意第39条的申请复审--复审--申请--复核--复核程序,并比较第37条之规定。
2. 上级机关可径直变更、撤销下级监察决定(第40条)。
3. 特别掌握最终决定的两种类型(第41条):
(1) 上一级的复核决定;
(2) 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复审决定。
七、 重点法条
第42条
意思分解:对监察建议异议处理的程序:提起异议--回复--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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