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2日雅安市农村保障现状调研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宣传小分队来到姚桥镇开始我们的第一站暑期社会实践调查,在姚桥镇政府工作人员的一句话让我很感兴趣:”农村医保就好比是政府出钱,医院获利,农民得保障”.他是这样解释这句话的:农村居民每年交10元钱,其中8元存入个人档户,另外2元用于大病统筹.也就是当该居民在本年内因病需要住院时,住乡镇医院可报销医药费用的60%,县级医院可报销40%,市级医院可报销30%,但是报销的最高上限是2万元.这部分钱由政府出,直接划给医院,同时也减轻了农民没钱住院的负担.看似确实如此,三方都获利了:政府获得了民心,医院获得了利润,农民获得了人身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了”三利”了吗?
带着上述疑问,我们开始了调查.在调查中,我们得到了另外一句话:百姓花小钱,政府获小利.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每人每年交10元钱,确实不算一个大数目,上交的这部分钱归谁所有呢?毫无疑问,是政府.按理说,农民交钱之后,如果需要到医院就医,政府就应该再把这部分钱拿出来交给医院,才算是真正减轻了农民负担.然而事实是怎样的呢?
在本地的农村医保政策中有这样的规定:只有病人住院才能给予部分报销,并且在当地也没有固定的医疗点,这就意味着只有大病才能享受到医保,而像感冒发烧之类的小病,在当地的诊所医治是得不到报销的.然而,纵观农村的现实,我们不难发现,百姓一年中就医的大多恰恰就是感冒发烧之类的小病,为了不耽误农事,他们都是在当地的诊所抓点药了事,但医治这些不起眼的小病花的钱累计起来对他们来说也不再是小数目,所以说,事实上他们的医疗负担丝毫未被减轻.就此看来,”农民花小钱,政府获小利”的说法的确不是空穴来风.
那到底怎样才能使农村医保行之有益,真正实现”政府出钱,医院获利,农民得保障”呢?
从我们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们首先要肯定国家实施农村医保这一政策的利好出发点:让所有农民都得到实惠,获得保障.但区域的差异使之存在必然有局限性.它不可能实现贫富差距大的区域优惠措施不同,优惠比列不同.另一方面,对报销地点,报销方式的限制,使目标群体少之又少,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失去了该政策存在的本质意义.
二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政策在上传下达的过程中,很多时候只剩下了简单的传达,关心的只是有多少人参与到了这项政策,而未关心到参与这项政策的百姓有几人得到了实惠,因此说他们忽视了最关键的步骤:向参与者宣传政策的意义以及如何行使他们的这一权利.这样一来,农民只是听说了一项政策,然后参与了,而当真正需要时却不知该如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