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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4)

2007-02-01 

内容预览: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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