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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

2007-01-29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各国公司法都予以明文规定,主要是公司性质所要求的章程的必备条款。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地、公司的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依据我国公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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