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定岗分流落聘人员安置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校教职工定岗分流工作,根据《沅陵县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分流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以及《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人员分流的渠道及政策:
一、到龄退休。凡达到退休年龄(以档案年龄为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退休。因病或因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按相关政策和程序办理病退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三、提前离岗。提前离岗人员不占本单位编制,领取财政统发工资,其它政策性福利与本校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医疗保险金缴纳的比例和渠道不变,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同在职人员按政策正常调整;达退休条件时,按规定 办理退休 手续 ,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到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实行提前离岗。
1、男满58周岁(194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满53周岁(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不含特级教师、高级教、教学能手);
2、因公致残、患有绝症、精神病等无法坚持工作的留用人员;
3、男满50周岁(195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满45周岁(195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工人(含以工代教人员),工龄满25年实行提前离岗,并在到龄的下个月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学校工作需要,在学期中到龄的,可在期末办理提前离岗手续)。
四、实行流动调剂安置。积极引导和鼓励我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支教,凡支教人员户口不变、工资关系不变、原学校待遇不变。凡在学校竟聘前主动申请到缺编学校支教的,若我校三年内有恰当的工作岗位空缺,呆要支教期内考核合格,可按实际情况提前回到学校工作,且作下一轮必聘对象;凡在我校落聘的教职工经组织安排到其他乡镇学校支教的,支教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呆要考核合格,一律作为我校下一轮必聘对象。
五、鼓励进修学习。年龄在35岁以下,且未达到合格学历的落聘教职工,本人申请,经教育局同意,可参加学历教育。学习期间,领取财政统发工资,学费自理,不占单位编制,医疗保险缴纳渠道和比例不变,工龄连续计算,正常调资计入本人档案工资,毕业后可回我校参加应聘,也可另谋职业。不接受聘任的教职工,不享受上述有关优惠政策。正在参加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的教职工,与这次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后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同等对待。
六、鼓励外出务工和兴办实业。在定岗分流工作上,我们本着“无情管理、有情操作”的原则,积极鼓励落聘人员外出务工或兴办实业,学校对此类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我校后勤工作将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凡落聘人员有优先参与的权力。三年后还可参与下一轮竟聘。
**中学
20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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