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泰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在泰州市西广场北侧泰州汽车站内
第三条:公司股东的名称
泰州市交通局
住 所:泰州市青年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同余 委托代理人:管存国
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泰州分公司工会委员会
住 所:泰州市西广场北侧泰州汽车站内
法定代表人:辛人才
第四条:股东的合营期限为20年,即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公司的宗旨为:在国家宏观指导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公司内部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客货运输、公铁联运、国内旅游(限旅行社经营)、代订、售铁路航空客票业务;汽车、摩托车修理、保养;饭菜、停车服务;零售烟、零售、批发糖、酒、水果、饮料、糕点、小百货、文化用品、空调、摩托车、普通机械、建筑装璜材料、金属材料、五金工具、电线电缆、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汽车销售(含小轿车连锁经营),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8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泰州市交通局,出资额为503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99%。
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泰州分公司工会委员会,出资额为5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
第十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投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第九要所定价额的,应当由支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违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第十七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般在元月份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昨时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它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其它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由9~11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1~2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上级党委提名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4.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拒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至少有6名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决议以多数通过的决议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特别会议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条: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3年。监事会设主席一名,负责召集工作,主席在监事中的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六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四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人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六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财务由计财科负责。设会计师1~2人。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四十八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4条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5条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编者按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权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事实上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六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