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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2007-01-02 

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条 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零星购物借款借款程序: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 借款限额:

1.除特殊情况外,借款金额一般以不超过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为限。

2.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领用备用金的个人,要定期(不定期)报销,报销后预借备用金数额不得超出规定限额。

第七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每月底进行暂借款清查,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催其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为5天)清帐,否则从工资中扣除其借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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