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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辞典

20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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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辞典


基本信息·出版社:上海辞书出版社
·页码:459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1月
·ISBN:7532624269/9787532624263
·条形码:9787532624263
·版本:第1版
·装帧:精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无形资产辞典》共收词目1897条。主要收录无形资产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会计、审计、统计、评估、管理、经营、保护等方面的名词术语、司法组织、法律法规、国际组织。
编辑推荐 《无形资产辞典》正文按分类编排。正文前有分类词目表,书末附词目笔画索引。分类仅从便于读者查检考虑,并不代表学科体系。
目录
凡例
分类词目表
正文
词目笔画索引
……
文摘 分为强制部分注册和强制全面注册两种,各国根据国情选用并由商标法明文规定。我国商标法规基本采用自愿注册原则,但对某些类别的商品(如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等),采用强制注册原则。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原则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厂商的商标意识,使商标管理规范化;有利于促使商标权人保证商标指定商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处理商标纠纷案。
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使用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申请注册的原则。为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我国在采用该原则的同时对少数商品使用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办法,主要包括一些药品和烟草制品。
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主管机关初步审定在先的申请,驳回在后的申请的原则。是否申请在先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有些国家实行使用在先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 见“商标混合原则”。
商标混合原则 以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先确定商标权归属的原则。注册在先原则,指商标依法注册后在规定期限内(三年或更长时间)无人提出异议,期限届满注册人便取得商标的专用权。使用在先原则,指商标己使用但未注册,如发现其后注册的商标与其相同或近似,可在异议提出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异议成立可将该商标撤销。注册商标异议提出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则商标使用在先者将放弃自身的商标专用权。使用的国家有西班牙等。
商标并行原则允许使用在先、注册在后和注册在先、使用在后的两个相同商标的专用权人同时存在的原则。对最先使用商标者具有保护作用。其理由是商标专用权起因于使用,注册只是对现存专用权的“法律承认”。为英联邦国家采用。在采用该原则的国家里.其不同地区可能有两个相同商标的所有权人存在。
商标对等原则在国与国之间办理相同商标业务或处理相同或类似商标问题时,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属国际惯例,它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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