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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司法考试中的价值观

2008-10-01 
  司法考试如同一座混杂了欲望与恐惧而又看不见的城市,形形色色各类人等各怀目的不断涌入其中,并不断重复悲喜交加的动人故事。这场政治与法律双重本位的巨大社会动员,牵动千万人心,不经意间,已六年矣 ...

  司法考试如同一座混杂了欲望与恐惧而又看不见的城市,形形色色各类人等各怀目的不断涌入其中,并不断重复悲喜交加的动人故事。这场政治与法律双重本位的巨大社会动员,牵动千万人心,不经意间,已六年矣。六年来,它似乎与意识形态教谕下的官方语义渐行渐远,而凸显其功利载体的一棱:它用功利时代诱人的的丛林逻辑吆喝着自己的人气,用工具价值模糊法律的公器意义,用红红火火的热闹表象掩饰人本精神的贫困。它在牺牲了更为终极的一些东西之后,同时也填平了自己的意义深度,正在向泡沫化和肤浅化高歌猛进。

  然而在功利的暗影中,我们并非只能焦躁不安地被动因应。反之,平心静气地审视,即使价值是如此不足,格调是如此从俗,意义又是如此逼仄,作为主体的司考人仍然可以超越一厢情愿的官方叙事,借助司法考试而自我动员,促进自我法律人格的完整,并进而推动民族法治进程!抱持如此悲天悯人的人本精神,于司法考试之旅,才算是不虚此行,于礼崩乐坏下世道人心之规复,才有所助益。

  客观世界的因果联系,虽然屡屡被人有意无意地否认,然而却实实在在地发挥着作用。就刻下的司法考试来说,客体的价值必然和主体的态度相关联,如果将司法考试理解为官方与个体之间的一种非对称关系,则司法考试自应具备官方价值与个人价值。

  司法考试之官方价值,在于以考试为网筛,借助人才竞争,过滤出执法人才,同时将意识形态于潜移默化间灌输于人,再通过人将应然法理施于实然生活。换言之,意识形态领导法治,法治管制生活社会,则意识形态自然垂训于生活社会,此自上而下的逻辑,清晰可鉴。然而人心似乎并不可靠,司法考试欲遴选之执法者,为意识形态与生活社会之关键交汇点,自然应具专业水准,而司法考试之道德预期,对应试者亦颇殷颇切。考试本来只能甄别应试能力,而绝不能检验个人品行,因为品行,正如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必须由时间来检测,但现实中,司法考试之遴选作用,却被人为夸大,其结果之南辕北辙,亦顺理成章,不足为奇。通过司法考试者,固然不乏德才兼备,而违法乱纪、知法犯法,却也屡见不鲜。执法者道德之紧张,究其根源,似与司法考试定位之先天不足不无干系,又似司法不独立、权力无制约之朝廷制度的因果演绎,甚或意识形态的精神贫困,乃至于历史传统等等,而最终呈现为多原因之聚合。

  司法考试之个人价值,以认识法律职业之个人价值为基础。法律职业可以提供谋生手段,生活方式,精神归宿三层价值意义,而法律人择之弃之,非本文所欲探讨者。司法考试则为迈入法律职业的桥梁,关乎身份,是司考人与法律人之间角色转换之器。任何关于法律职业的人生理想,只有在司法考试划定的边界之内才能获得同情,只有经由司法考试代表的公权力确证之后才能释然,它对于司考人所意义的,正在于此。故而,我们完全可以结论,法律职业是有父的,而绝非自觉自成。为司法考试而斗争,也就是为从事法律职业的权利而斗争,而且更为世俗的说法就是在为利益而斗争。此种利益或工具意义,似乎可以归纳为司法考试于个人之功利价值或现实价值。

  但尤其重要的,也是众多考生曾经体验的,更是逻辑所承认的,却恐怕在于司法考试于个人之精神价值。何出此言?司法考试本身,即为一人生事件,对很多人来说,堪称艰苦卓绝!那些屡考不过者的痛苦,那些幸运过关者的狂喜,令人震撼之余,不由激发我们的反思——司法考试在终极意义上可称为一个人的战争,因为无人可以代替你亲临其境,人自为战的现实倍增战斗者的苍凉,法律究竟是我们的家园还是仅供他者言说的神坛,诗意地栖居还是惶惶然地流离失所,林林总总的问题,引导我们直视司法考试的精神价值。剥离司法考试的文本意义,对于精神价值的认同不是被削弱,而是被强调了。精神价值,指涉的是司法考试提供给参与者的意义,这种意义可能是积极的,足以支持我们走得更远,它也可能是消极的,足以毁灭我们对生活的坚持。换句话说,司法考试,不仅影响人生,更影响人心,不仅关乎法律的事业,更关乎法律的心灵。

  如何在精神意义上应对司法考试,是易为人忽视,但又不可避免且至切至要的问题。在种种司考成功学、人生成功学如日中天的刻下,如果没有精神的自觉,而只是亦步亦趋的盲目趋附,而忽略了自家思想的孕育,岂非被人精神殖民而陷于惨淡经营之田地?懒于思考,亦步亦趋者,其行实在??,四面楚歌,万方无罪,罪在朕躬,是也然也!君不见,考司考数年不过者,比比皆是,实是病入膏肓,危乎殆哉也么哥!

  这时节,精神的自觉亦即人格的完整,正如铁屋中的呐喊,又如西西弗的永不放弃,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即使仅仅启其端绪,也是功不可没。对于司法考试而言,首要的在于祛官方语义之魅,其次在于将自我从功利的压缩中解放出来,我们所应树立的,应当是法律的良心,我们所应抱持的,应当是人文的关切,我们所应发展的,应当是人世的洞察!有此精神的预为铺垫,方能担当暮鼓晨钟、焚膏继晷的烦琐枯燥,方能培养孜孜不倦的坚持,朝闻道,夕死可矣!司考之道,莫不在于此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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