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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圆融,孩子是主人翁作文

2019-03-07 
“情”“法”圆融,孩子是主人翁郑州十九中杨卫平这学期,教七年级两个班语文,也就刚开学不久,师生间还算不上非
 

“情”“法”圆融,孩子是主人翁

郑州十九中  杨卫平

这学期,教七年级两个班语文,也就刚开学不久,师生间还算不上非常了解。

某日,天一未交作业。下课,我走到他身边,俯身问他:“生病了?”他摇头;我又问:“家里发生什么事了?”他还摇头;我再问:“是作业有难度?”他又摇头,低声说:“是我……懒得写。”

我说:“谢谢你的诚实——也就是说你理当完成作业,按班规,上午放学前你必须上交作业。否则我就请你吃饭,陪你写。”他低眉顺眼,频频点头,快速补写。

第三节下课,天一送来作业,我正在批改其他同学的作业,于是顺手接过来放在桌子角,继续忙自己的事。天一却趴在我身边不肯走。我停下手中的活,边查看他的作业边说:“写的很工整,以后不能这样哦,凡事都有规则,拖拖沓沓也会影响你成长。”

他哭:“老师,对不起,我不该不好好写作业——可是,你却还说请我吃饭。”

我说:“错了就要受到规则的惩罚,可我不能让你饿肚子啊!”

他还抹眼泪:“老师,你还没有因为我不交作业而不表扬我默写满分!”

他一头扑到我怀里,抱住我痛哭。

他说的多重否定句听起来有些拗口,可我明白他的意思。那天早读最后十分钟,我们进行古诗默写检测,他得了满分,按照规定我要在班上表扬,并且给他的家长发电子喜报。

依照他之前的猜测,我可能会因为他不按时交作业而一票否决他所有的努力——可是我没有那样做,我表扬了他,一如表扬别的孩子一样平静和自然,根本没有提他不交作业那茬事。他被打动了,于是就有了扑在我怀里痛哭的场面。

我帮他擦干眼泪:“一码是一码,你做对的要表扬;做错的就要改正。这就是规则。去上课吧。”

天一去上课了,同事小路对我说:“这个孩子真可爱,既能够改正错误,又认识到你对他的好,这比我们教育他认识强。”

后来,天一还多次追着我问他作业中遇到的难题,而且,从那以后,他的作业再也没有拖欠过,还都写得不错,工工整整,没有一丝涂改的痕迹。更重要的是,他有一颗阳光快乐的心,比如,他在作文《这就是我》中写道:“我吧,身高只有一米三四点五,同学们们逗我玩,给我取外号‘一米三大个’,可是我觉得,我属于晚长,晚长的人长得才高哩,说不定我是姚明第二呢。”孩子就是这样的,你教他学会自我约束,再送给他一份爱,实现“法”与“情”圆融,他就令你惊喜地成长。

孩子的健康成长,归根到底是规则与爱心高度统一的力量。班规要根据孩子成长所需制订的,其中有赏有罚,赏罚分明,同一个孩子,可能会在同一天既受表扬又被批评,每一个孩子,都不会因为被惩罚而闷闷不乐,而是充满希望、信心和成长的动力。

爱因斯坦说:“所谓教育,就是忘却了在学校里所学的全部内容之后剩下的本领。”教育生活中,孩子是主人翁,学校里的一切,都是为了孩子的发展,所以 “情”与“法”从来都不矛盾,从来都相互依存、相互融通。校园里,要既洋溢“情”的温馨,又维护的“法”严正;单单以“法”治人,或者草草以“情”凌驾“法”之上,都显仓促、苍白,都是对人的伤害,是对教育的错解,理应反思、更改。

 “情”也好,“法”也罢,都是为了孩子长大,都是为了体现教育的本质意义,让孩子获得心灵感悟、精神成长,所以,“情”与“法”的实施也有些注意事项:

1.    孩子是“情”与“法”的受益者,而不是承受者,既不能单对孩子“依法管理”,也不能只对孩子“容情于法”。“执法如山”是为了让孩子学会遵守规则,以此自律,将来走上社会,不至于缺乏方向感和自律意识,碰壁太多。但教育本身是助人成长的人心工程,所以,执法之后,紧随着的是对心灵的抚慰和唤醒,以情动人。

2.    “法”不仅仅是单一的惩罚,也包括褒奖。“谈法色变”,是对教育生活中“法”的狭隘理解。孙云晓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教育最大的功能,还是以表扬和欣赏为主要体现形式的正面激发。前文提到天一默写古诗满分,受到表扬,不久,12岁的七年级学生天一一口气背完了高中语文第五册杜甫的长诗《兵车行》,被大家誉为“中国好舌头”。

3.“情”不是为了溺爱、偏袒、放纵,“法”也不是为了管制、束缚、压服,“情”与“法”都是为培养人、发展人、成就人。“情”与“法”的融通,体现老师的眼光有多远,心胸有多宽,思想有多深。

4.“执法”之前,先要有交流;“执法”之后,还要有安抚。这才是一个完整的教育过程。这其中的道理是:交流之后的“执法”,会令孩子心悦诚服,而不同的孩子犯同样的错误,诱因可能也不同,只有交流碰撞,了解本初的缘由,才能更好地“执法”;法后的情真,也更能打动和引领孩子。前文天一的例子已经证明这一点。每一次“执法”,都不能操之过急,静静想一想,还有谁需要交流,要怎样交流;静静等一等,还有谁主动来靠近。是的,这需要花费老师更多的精力、心血和爱心,但这是职业赋予我们的使命感,我们要么履行,要么离职。    

5.“法”的制订要审时度势,依据孩子的年龄特点、知识结构、成长环境而定。不是“一条法规走天下”的。适合孩子发展的才是最好的。

叶澜教授给教育的定义是:“教天地人事,育生命自觉。”总之,“情”也好, “法”也罢,都是我们送给孩子走向未来的礼物,孩子是主人翁,我们只是参与者、执行者,而不是制定者、篡改者。我们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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