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1、法律权利
(1)法律权利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2)法律权利的分类: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宗教信仰自由;③人身自由;③受教育权等。
2、法律义务
(1)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
(2)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
1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
2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
(3)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①民事责任。②行政责任和③刑事责任等。
二、我国宪法法律规定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1、政治权利与义务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表达的自由、民主管理权、监督权等。
2、人身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等具体的权利。
3、财产权利与义务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1)社会经济权利以生存权为核心。
(2)将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一般而言,国家对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具有三层义务:
1尊重的义务,即不采取行动加以干涉的消极义务;
2保障的义务,即保护公民免受第三方行为侵害的义务;
3实现的义务,即采取积极措施为公民提供某些服务及给予某种便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