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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关于人体器官移植

2015-09-15 
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
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2,单)
  A 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 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 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 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先依照民法原理来解答这道试题:
  甲是无行为能力人(在题目没有明确提示情况下,就按照一般的精神病人来对待,无需考虑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可能性),其所为一般捐献行为当然无效,更何况属于器官捐献,A选项错误。
  甲之父母为甲的监护人(因为题目也没有提到甲的配偶,视作没有),作为监护人,决定将被监护人甲的肾脏捐献给乙,该行为因侵害了甲的利益而归于无效,B选项错误。
  在甲死后,按照民法基本理论,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体构成民法上特殊的物,该物的处理不同于一般的物,如果属于动产、不动产等一般意义上的物,其近亲属直接就继承,然后予以处分当然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是遗体以及遗体的任何组成部分都属于特殊的物,对其处分应该严格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本题中,如果任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处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体,则会产生不可想象的社会效果,将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问题,这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所以,本题中甲之父母在甲死后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甲之弟的行为也应该是无效的,所以C项错误,而D项正确。
  再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解题:
  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从该条第1款看,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意味着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没有捐献人体器官资格的,换句话说,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本题中,精神病人甲不具备捐献人体器官的资格,其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故A项错误。
  按照命题者的命题思路,该条第2款是第1款的补充,也就是对完全行为能力人生前有同意或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意思表示的例外规定,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但是,这一规定不能扩大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本就没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能力,因此,不能援引该款判定C项正确而D项错误。按照命题者的命题思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没有捐献和被捐献其人体器官资格的,也就意味着精神病人甲生前,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和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以及甲在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均无效。因此,A、B、C项错误而D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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