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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物权和债权的效力

2015-09-15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3-11,单)
  A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 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关于本题考点的争议很大,本书认为,本题实际上是以物权法定原则为考点考查物权和债权的效力区别。
  《物权法》第5条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排除了当事人的任意约定,也就意味着当事人间违反物权法定的约定是无效的。《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题中,甲与其父之母校之间“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的约定即违反了《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能这一物权法定的基本规则,因此,该限制大学处分权的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即并不影响所有权人的处分权,大学取得了该纪念册的所有权后,将其馈赠给乙的行为为有权处分,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因此D项正确。
  需要说明的是,该大学与甲之间的赠与合同虽然因为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而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即剥夺大学的处分权,但是该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应为有效的赠与合同,即能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有效的债权效力。现该大学违反了与甲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虽然其将纪念册赠与乙的行为有效,甲无权追回,但是,甲可以追究该大学的违约责任,甚至可以援引《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该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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