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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设立、变更、转让

2015-09-15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回答下列三题
  (2007-3-94~96,任)
  (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 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 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 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王某将房屋出卖给丁某并交付,虽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既然该合同有效,就对王某与丁某有约束力。虽然所有权并未转移给丁某,但是丁某基于有效合同占有该房屋是合法占有,因此,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故A项正确,而B项错误。
  该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王某与丁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是由于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王某死亡时,该房屋属于王某的遗产。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王某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时,小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小王在其父亲去世后,继承了王某全部遗产的同时也应当清偿其父所欠债务。由于小王的父亲尚未履行与丁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所负有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义务,作为继承人的小王应取代其父在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地位,有义务协助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该合同在小王和丁某之间有约束力,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故C项正确而D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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