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秋季学期开始,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每年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记者从贵州省教育厅获悉,贵州省日前出台了普通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实施办法,要求将学费的10%作为国家资助政策的重要补充,用于学校“奖、勤、助、补、减”等学生资助工作。
其中,学校应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一部分用作勤工助学,保证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到学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劳动报酬原则上按月进行发放。
同时,其中一部分经费还将用于困难学生的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以保障特困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贵州省要求各高校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学生资助资金,严禁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提而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