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的讯问
新法第86条第1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解读:
检察院审查批捕,往往是进行书面审查,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尝试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案情,澄清证据疑点。此次上升为刑事诉讼法的正式规定。
考察方式:
考察可能较大,多选。
其实,2010 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就规定了应当讯问的若干情形,是去年的新增考点,同学们应在8 月份学习这一内容,不宜提前记忆。
新法第86条第2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考察方式:
对于律师的意见是“可以”听取,但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则“应当”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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