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2011年)
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1月20日,A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1月28目,A公司向乙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同时,A公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并说明理由。
(2)李某以未来从A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李某不得以姓名出资。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李某以未来从A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题中,李某的出资以“未来”的奖金缴纳,首期出资未能达到新增注册资本的20%。
(3)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可以以销除股权或者股份的方式减资。在本题中,如果A公司依法定程序先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并在债权人的要求下清偿了公司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A公司可以通过销除股权(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向乙返还80万元)的方式减资。
(4)丙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根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过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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