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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3年经济法精讲:增值税法

2013-05-28 
司法考试2013年经济法精讲:增值税法 小编寄语:现在读书人网(www.reader8.com)陆续为您整理考试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同学们在这短暂的日子里将这些内容整理掌握。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通各环节的增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其特点是税源广、税收中性和避免重复征税。

  (二)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1.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A销售货物或者B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C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0%)。

  A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的以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B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适用6%的征收率。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3.增值税的税收减免。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提示】免征额和起征点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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