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制度
一、海关稽查概述:
(一)含义:
1、稽查执法主体:海关;
2、期限特定:放行之日起3年,监管货物监管期间和其后的3年;
3、稽查对象:进出口活动直接人;
4、稽查内容:货物和资料;
(二)稽查特征:
1、将监管的时、空从现场扩展到了其后的三年和企业内部;
2、监管目标从货物转移到了进出口企业。
(三)稽查目标:
1、直接目标:督查进出口活动的知识性、合法性;
2、最终目标:规范进出口行为、建立良好的进出口秩序、强化企业的自律意识;
3、手段:稽查资料、核查货物实际用途
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内容:
(一)稽查的对象:所有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对照书上6项,知道即可)
进出口活动(书上所列内容,知道即可)
(二)企业对账簿、单证的保管:放行之后3年。
(三)稽查的实施:
1、3日前发“稽查通知书”或径行稽查、出示“稽查证”稽查、做出报告、最终结论。
报告在报送海关前要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报告呈送的30天内海关要做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2、其余内容可略
(四)稽查的处理(略)
(五)稽查的法律责任
1、下列行为而拒不改正者,企业处1-3万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报关资格,责任人处1000-5000罚款:
(1)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2)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受查资料的 (设置了帐簿)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受查资料的
2、不设置帐簿而拒不改正者,处企业1-5万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报关资格,责任人处1000-5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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