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担保概述:
(一)含义:
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现金、保函等,以保证行为合法性,或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性质:履行型、惩罚性、补偿性
(三)作用:(略)
二、海关担保制度的内容
(一)海关担保的适用:
1、一般适用: (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办结其它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货时)
① 归类或估价不明担保;
② 无单证(商业单证、货运单证)到货或发运担保;
③ 无证明到货(减免税证明);
④ 缓税担保;
⑤ 暂准进出境货物担保(包括ATA单证册向下货物);▲
⑥ 监管货物监管区外放担保;
⑦ 保税货物担保(台帐);
⑧ 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放行担保 。
2、其他适用:(都有违法、违规嫌疑而又重逾1⑧的)
① 纳税期限内有明显转移、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的
② 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货物的 或 申请放行有侵犯专利权嫌疑货物的
③ 经初步裁定,进口倾销、补贴成立,商务主管部门公告要求担保的
④ 有违法嫌疑但又不便扣留或无法扣留的
⑤ 在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受海关处罚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在离境前不能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应予追缴货物、运输工具或等值价款的
3、免予适用: 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如不设台帐或设台帐而“空转”的加工贸易项目
4、不予适用: 应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海关不得担保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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