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概述
我国知识产权范围: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
(一)产权备案:申请海关总署;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① 不予备案情形: a、申请文件不齐或无效的
b、申请人不是权利人的
c、过期失效产权。
② 时效:10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具体时效同时参考知识产权的有效期。
⑤ 备案的变更和撤销: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总署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权利人发现侵权申请扣留:需提供等货值担保。
2、海关发现侵权下的申请扣留:(3日内权利人要答复)
担保: <2万人民币时,等值担保
<20万人民币时,50%货值但不得低于2万
>20万人民币时,10万担保
可提供总担保,但不得低于20万人民币。
不提供担保或不申请则放行。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理:
扣留——调查——放行/没收。
1、侵权人可以申请具保放行。
2、放行处理的情形:
① 产权人申请扣留,20个工作日法院未发协助执行通知
② 海关依法扣留,50个工作法院未发协助执行通知
③ 侵权人具保请求放行
④ 海关认为侵权嫌疑人未侵权
1、 没收的处理:
① 转用于公益事业
② 有偿转让权利人
③ 消除侵权特征后拍卖
④ 销毁
(四)权利人应承担的责任:
1、权利人要支付扣留货物仓储等费用(待认定侵权成立时,从……中列支);
2、提出申请后,未提供确切情况、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力的后果申请人自负。
3、经海关调查或法院认定,侵权不能成立的,要对扣留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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