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遏制航空“诈弹”事件频发,首先必须在法律规定上延长刑期,同时以明确的司法解释明晰什么样的“诈弹”行为即可称得上是“严重后果”,从而以制造威胁的重罪指控这些恐怖信息编造者;其次还应从民事上追究他们的责任,让其承担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最后,将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嫌疑“恐怖分子”列入民航“黑名单”,让他们从此之后与天空无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