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为双务关系,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即一方的义务为另一方的权利。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 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包括体现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质利益性质的事物,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物。
依据劳动法律事实是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
1.劳动法律行为。
2.劳动法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