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国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于1990年4月在某工业区独资设立了生产塑料制品的工厂?1991年正式投产后,烧模车间内产生恶臭且有毒气体,未经处理向空中排放,令人呼吸困难?该厂附近居民向地区环境监测站报告,地区环境监测站经检验发现,工厂排放出的气体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造成巨大损害,遂令其限期治理,该工厂置之不理。
[问题]
该生产塑料制品的工厂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如何处理。
[分析]
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关于设立外资企业条件,我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几项条件:①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我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②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③邮电通信;④中国政府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同时,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①公用事业;②交通运输;③房地产;④投资;⑤租赁。
此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还对有下列情况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规定不予批准:①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②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③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④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