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商部门放弃管理,税务部门只收税、不管理。对黄某、阴某长期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多次检查,但检查都流于形式。1995年以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对其营业执照既未年检,也没有及时吊销,实际上是放弃了管理。黄某开办的厂虽然是非法的,但1995年县国税局收取了该厂增值税1500元,地税局也向该厂发出了征税通知,均未干预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
(1)黄某,违反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其生产窝点被查封后,未经公安部门许可擅自将被查封的烟花爆竹原材料及部分成品非法运回丙省家中,并在人口稠密区卸装转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情节特别严重,损失巨大。鉴于黄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阴某,中共***员,乙省某市公安局禁毒缉私大队负责人。他身为公安民警,长期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在任该县治安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要并窃取大量爆炸物品运输证,阴为黄某提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执法犯法。在黄某将被查封的烟花爆竹及产品非法装车外运时,在现场的阴某不但不制止、不报告,反而为黄口头担保,使非法运输得以成行。建议给阴某开除公职、开除 ***籍,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穆某,中共***员,该县医药公司离岗人员。穆某为阴某、黄某所雇用,从××年开始参与阴、黄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在黄某将被查封的烟花爆竹及产品非法装车外运时,穆不但不制止、不报告,反而借给黄运费,同时为黄提供担保,使非法运输得以成行。事故发生后,穆受阴指使,通知其他涉案人员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伙同阴某司机转移非法经营的票据。建议给予穆某开除***籍,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吴某,中共***员,该县供销社副主任(主持工作)。他以引进资金和技术的名义,给县政府打报告要求与黄合办烟花爆竹厂。该报告严重失实,骗取了县政府的批准。在因建厂不符合规定,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他支持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在公安机关查封该厂时,他多次出面疏通,成为黄非法生产的靠山。建议给吴某行政撤职、留***察看1年处分。
(5)刘某,中共***员,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他明知阴、黄长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但一直没有采取断然措施,监督不力。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点被市公安局查封后的启封倒库工作中,监督工作失职,对县公安局取缔该点的处理决定未及时送达。建议给刘某行政撤职、留***察看1年处分,并调离公安机关。
(6)李某,中共***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危爆物品专管民警。李多次给阴某开具空白爆炸物品准运证,为阴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方便,所负责的危爆物品管理工作混乱。黄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点被市公安局查封后,李某在监督倒库工作中失职。建议给李某行政降级、留***察看1年处分,并调离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