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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考试《税法》真题及参考答案(3)

2013-04-24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11年注会考试《税法》真题及参考答案,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带来帮助!

  三、计算问答题(本题型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涉及计算的,要求列出计算步骤,每步骤运算得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1.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l0万元、增值税税款l.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l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刀兀;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l50万元、增值税税款25•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5.1万元。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l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企业应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批发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6)主管税务机关对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及解析】

  (1)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0.25×100×10%=2.5(万元)

  (2)甲企业批发球包不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已经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3)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30(万元)

  (4)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150+30)÷(1-10%)×10%×20%=4(万元)

  (5)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0.34+25.5+5.1=32.64(万元)

  销项税额=28×17%+300×17%=55.76(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55.76-32.64=23.12(万元)

  (6)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某高校退休教师钟某,2010年10月与他人合资成立公司制的税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50万元,钟老师占股60%,另约定股东对开办初期的运营设施不足有筹措义务。钟老师准备将自己拥有的一辆二手车和一套门面房注资或协议出租给事务所,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以下两种:

  方案l:二手车作价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门面房以年租金3万元出租给事务所使用。

  方案2:门面房作价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二手车以年租金3万元出租给事务所使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无需计算金额)。

  (1)方案l中,钟老师二手车注资行为是否需要纳增值税(营业税)由?简要说明理。

  (2)方案l中,钟老师门面房山租行为应缴纳哪些税费。

  (3)方案2中,钟老师门面房注资行为是否需要纳增值税(营业税)由?简要说明理。

  (4)方案2中,钟老师二手车出租行为应缴纳哪些税费。

  【答案】

  (1)不缴纳增值税,注资行为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3)不缴纳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的,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4)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3.钟老师与他人合资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0年顺利开张,进入2011年发展很是迅速,场所、车辆皆不敷使用,相继采取以下措施:①事务所委托某外贸公司进口九成新凌志小轿车一辆,海关核定关税完税价格为20万元人民币,该车已交付事务所使用。②钟老师将原值20万元的一套自有旧居白年初起提供给事务所使用。(其他相关资料:①轿车进口关税适用税率为25%、消费税适用税率为5%;②计算房屋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进口小轿车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进口小轿车使用环节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3)假设钟老师无偿提供旧居,计算事务所本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4)假设钟老师出租旧居供事务所职员居住,年租金5万元,计算其本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5)假设钟老师利用旧居为事务所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年保管费5万元,计算其本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答案】

  (1)进口应纳增值税=20×(1+25%)÷(1-5%)×17%=4.47(万元)

  (2)进口应纳车购税=20×(1+25%)÷(1-5%)×10%=2.63(万元)

  (3)无偿使用应纳房产税=20×(1-30%)×1.2%=0.168=0.17(万元)

  (4)出租应纳房产税=5×4%=0.2(万元)

  (5)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应纳的房产税=5×12%=0.6(万元)

  第二种答案:

  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应纳的房产税=

  5×4%=0.2(万元)

  【解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 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由于按新的政策上述题目要按4%的优惠税率征税,但是与教材政策冲突(教材只有用于居住的才按4%),很有可能这两个答案都是正确的答案。

  4.中国公民张先生是某民营非上市公司的个人大股东,同时也是一位作家。2011年5月取得的部分实物或现金收入如下:

  (1)公司为其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其名下,该车购买价为35万元。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公司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允许税前减除的数额为7万元。

  (2)将本人一部长篇小说手稿的著作权拍卖取得收入5万元,同时拍卖一幅名人二书法作品取得收入35万元。经税务机关确认,所拍卖的书法作品原值及相关费用为20万元。

  (3)受邀为某企业家培训班讲课两天,取得讲课费3万元。

  (4)当月转让上月购入的境内某上市公司股票,扣除印花税和交易手续费等,净盈利5 320.56元。同时因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公司分配的2010年度红利2 000元。

  (5)因有一张购物发票中奖获得l 000元奖金。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公司为张先生购买轿车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长篇小说手稿著作权拍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书法作品拍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讲课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销售股票净盈利和取得的股票红利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发票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公司为张先生购买轿车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5000-70000)×20%=56000(元)

  (2)长篇小说手稿著作权拍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20%=8000(元)

  (3)书法作品拍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00-200000)×20%=30000(元)

  (4)讲课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5)个人销售股票净盈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

  取得的股票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20%×50%=200(元)

  销售股票净盈利和取得的股票红利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元)。

  (6)发票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20%=200(元)。

  四、综合题(本题型共3小题。第l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为13分;如使用英文解答,该小题须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为l 8分。第2小题l4分,第3小题l4分。要求列出计算步骤,每步骤运算得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1.某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销售家用电器、珠宝首饰、办公川品、酒及食品等。2011年7月,该商场的财务总监张先生向其常年税务顾问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就发生的业务问题征询税务意见。相关业务如下:

  (1)本月从国营农场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价款100 000元;运输农产品支付运费10 000元、装卸费2 000元,并取得运费发票。该批农产品的60%用于商场内的餐饮中心,40%用于对外销售。

  (2)本月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6个月以前购进的某批洗衣机的欠款,所欠款项价税合计234 000元。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l40 000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金银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l90 000元;若按同类产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220 000元。

  (3)6个月前收取一餐厅啤酒包装物押金10 000元,月初到期,餐厅未返还包装物,按照销售时的约定,这部分押金即收归商场所有。百货商场的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 l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l0 000

  (4)受托代销某品牌公文包,本月取得代销收入117 000元(含税零售价格),本月即与委托方进行结算,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5 300元。

  (5)百货商场最近正在积极筹划开展部分商品的促销活动。目前有三种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是,商品八折销售;方案二是,购物满l 000元者赠送价值200元的商品(购进价为l50元);方案三是,购物满1 000元者返还现金200元。(以上销售价格及购进价格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数。假定商品销售利润率为25%,即销售1 0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为750元。)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业务,假定您为常年税务顾问,请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

  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针对业务(1),计算百货商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针对业务(2),指出百货商场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如果需要计算,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计算消费税的应交税金。

  (3)针对业务(3),判断百货商场账务处理和相关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列出正确的处理方式。

  (4)针对业务(4),计算百货商场应缴纳的增值税。

  (5)针对业务(5),假如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 000元的商品,就目前可选择的三种方案,分别计算百货商场应纳增值税额及毛利率;并从毛利率角度,指出百货商场可以选择的最好方案,并简要说明理由。(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答案】

  (1)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0×13%+10000×7%)×40%=5480(元)

  (2)百货商场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

  应交的增值税=190000×17%=32300(元)。

  应交消费税=220000×5%=11000(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32300+11000=43300(元)

  (3)不正确。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均不正确。

  ①正确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547.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99

  ②正确的税务处理:

  应交增值税=10000/(1+17%)×17%=1429.99

  (4)应交增值税=117000/(1+17%)×17%-15300=1700(元)

  (5)方案一:

  销项税额=1000×80%÷1.17×17%=116.24(元)

  进项税额=750÷1.17×17%=108.97(元)

  应纳增值税=116.24-108.97=7.27(元)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收入=(1000×80%÷1.17-750÷1.17)÷1000×80%÷1.17=6.25%

  方案二:应纳增值税=(1000+200)÷1.17×17%-(750+150)÷1.17×17%=43.59(元)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收入=[1000÷1.17-(750+150)÷1.17-200÷1.17×17%]÷1000÷1.17=6.6%

  方案三:应纳增值税=1000÷1.17×17%-750÷1.17×17%=36.33(元)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收入=(1000÷1.17-200-750÷1.17)÷(1000÷1.17)=1.60%

  因为第二种方案毛利率最高,所以百货商场应当选择第二种方案。

  2.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08年1月~2011年2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08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l7 000万元,并规定2008年3月1曰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09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l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问接开发费用合计2 450万元。 ’

  (3)2010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 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 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l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0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 000m2,截止2010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 500m2,取得收入40 500万元;尚余4 500m2房屋未销售。

  (6)2010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东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2011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的4 500m2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 32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③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④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0年9月要求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

  (3)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

  (4)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6)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

  (7)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8)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增值额。

  (9)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0)计算2011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 500m2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11)计算2011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 500m2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40500÷45000×100%=90%,超过了85%。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由于土地商品的特殊性,土地闲置费是一种费用性质的支出,不能视为罚款性支出,是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17000+17000×5%)×90%=16065(万元)

  (4)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2450+3150)×90%=5040(万元)

  (5)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允许扣除。

  (6)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600-150)×90%+(16065+5040)×5%=405+1055.25=1460.25(万元)

  (7)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40500×5%×(1+7%+3%)=2227.5(万元)

  (8)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16065+5040+1460.25+2227.5+(16065+5040)×20%=29013.75(万元)

  增值额=40500-29013.75=11486.25(万元)

  (9)增值率=11486.25÷29013.75=39.59%

  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1486.25×30%=3445.88(万元)

  (10)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29013.75÷40500=0.72(万元)

  (11)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0.72×4500=3240(万元)

  增值额=4320-3240=1080(万元)

  增值率=1080÷3240×100%=33.33%

  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土地增值税=1080×30%=324(万元)。

  3.某保险公司总机构设在我国某大城市,除在该大城市设立具有独立经营职能的投资分支机构(该投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能分开核算)外,还分别在我国A、B两省省城设有从事保险业务的二级分支机构。该保险公司实行以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根据2011年第一季度报表得知,公司第一季度取得利息和保费收入共计36 000万元、发生的税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共计26 020万元(不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此外,从公司以前年度报表中得知投资分支机构和A、B两省的二级分支机构2009年度、2010年度有关资料如下:

  2009年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如下表(单位:万元)

  


  2010年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如下表(单位:万元)

  


  (1)计算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6000×5%×(1+7%+3%)=1980(万元)

  (2)计算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共计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36000-26020-1980 )×25%=8000×25%=2000(万元)

  (3)简要回答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者除外)。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4)回答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公式。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5)计算投资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

  投资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0.35×(20000/116000)+0.35×(200/1340)+0.30×(11000/52000)

  =6.03%+5.22%+6.346%=17.60%

  (6)计算投资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2000×50%×17.60%=176万元

  (7)计算A省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

  0.35×(40000/116000)+0.35×(500/1340)+0.30×(15000/52000)=12.07%+13.06%+8.65%=33.78%

  (8)计算A省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2000×50%×33.78%=337.8(万元)

  (9)计算B省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

  0.35×(56000/116000)+0.35×(640/1340)+0.30×(26000/52000)=16.90%+16.72%+15%=48.61%

  (10)计算B省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2000×50%×48.61%=486.1(万元)

  (11)计算总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2000×50%=1000(万元)

  (12)计算总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预缴中央国库的企业所得税。

  1000×50%=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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