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法规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规章的依据。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施范围较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它们在制定机关所辖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制定规章的依据。
(6)规章。规章亦称行政规章,国务院规章和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7)法律解释。(8)其他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和命令。
1.2.2熟悉依法行政的意义P18—19
依法行政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强化国家公务员和人民群众的行政法制观念,切实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建设。
1.2.3熟悉行政行为的内涵P25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5个要件:
(1)是行为的主体,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是行为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对象,也就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方。
(3)是行为的内容,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现的管理任务。
(4)是行为的形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5)是行为结果,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定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