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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2)

2013-04-20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在王某被杀一案中,侦查人员取得了下列线索:(1)王某的朋友李某的陈述,证明王某患有严重的失眠症;(2)王某邻居张某的陈述,描述案发当天曾看见一个衣着邋遢的女子(后经查为留着长发的男子齐某被误认)离开王某家;(3)王某的又一邻居肖某反映,看见案发当天小区收破烂的齐某神色慌张地从王某家里跑出来,身上还带着隐约的血迹;(4)齐某在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在侦查人员的威逼恐吓下,按照公安人员的诱导,交代其用斧头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5)按照齐某的交代,侦查人员找到的沾有王某血迹的斧头。以上线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材料(1)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关联性

  B.材料(2)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客观性

  C.材料(4)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

  D.材料(5)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证据的特性具体表现为:(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如本案中张某自认为长头发的一定是女子)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很明显材料(1)缺乏证据的关联性(3)合法性我国的"两高"司法解释建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即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者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能不能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当前司法实践中,应以"两高"的司法解释为准故材料(4)不能成为本案证据,而材料(5)不应排除

  12.齐某在抢劫时被蔡某等人当场抓获,扭送到公安局。公安机关讯问齐某时,齐某指认参与抓获的蔡某曾强奸过妇女艾某。在公安机关对蔡某强奸案的侦查中,受害妇女艾某证实曾遭强奸,所描述的作案人体貌特征与蔡某相似,但因时隔1年,经辨认却又不能肯定是蔡某。讯问蔡某时,蔡某不承认。后因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蔡某被迫承认,但所供述的内容与艾某所述的内容细节尚有诸多不符。本案虽无其他证据,但检察院决定对蔡某提起公诉。问本案有哪项证据材料?( )

  A.只有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

  B.只有证人证言

  C.具有A、B所列证据材料

  D.并无任何证据材料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的案例中蔡某作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艾某也作了陈述,同时齐某指认蔡某的犯罪是以证人身份指认的,属于证人证言,故选C

  13.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无论是在公诉案件中,还是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4.胡某与黄某相互勾结贩卖毒品,一次二人卖得赃款30万元,后双方因分赃产生矛盾。11月23日晚7时许,黄某去找胡某讲理,胡某假意与黄某喝酒,称有话好说。在黄某喝酒时,胡某趁黄某未注意之机,抄起身边一把板斧向黄某砍去,黄某一闪,斧头砍在肩上,黄某痛叫一声后又被胡某砍中头部死去。此时恰逢邻居一8岁小孩因风筝落到胡某房子的屋檐上,爬到胡某屋窗台上,想把风筝取下来,看见了倒在地上的黄某血流不止,心里害怕,急忙跳下窗台跑回家。胡某将黄某的尸体用袋子装好,绑在自行车后座上,用自行车推到桥上,扔到江心。后因黄某失踪,家属报案后,某区公安局派侦查人员侦查时,先对胡某家进行现场勘查,在地板缝里取到血迹,经鉴定与被害人血型相同。在调查取证时,由于人数众多,便由侦查人员对数名证人共同询问。经询问收集到下列证人证言:居民乔某(男,43岁,与胡某家隔一条小路。患青光眼,晚上视物不清,但听力灵敏,与胡某无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证明:秋季的一天晚上,他看到黄某进了胡某院内,不久听到二人大声吵叫,其中一句是黄某说胡某贪心的话,具体什么内容没有听清。过了1个小时,黄某从胡某家屋内出来走了,好像带着很大的袋子。时间是11月23日,因为那天家中买电视,发票上记载的是11月23日。

  居民王某(男,35岁,感官正常,与胡某住同一小区,认识但无特别关系)证明:某天晚上,出门办事遇见胡某骑车带一沉重的袋子往江桥方向骑去。王某问话时,胡某说去卖西瓜,并且证实那天王某准备送孩子学钢琴,应是11月23日。

  胡某邻居8岁小孩(智力正常发育、感官机能、辨别能力、表达能力均达同年龄儿童平均标准)证明:一天晚上,在胡某家屋外玩风筝,听到过屋内有人喊叫,后来在窗台上看到一人躺在胡某屋地上,流了好多血。

  黄某之妻袁某证实黄某最后离家是11月23日晚上,走前没说去哪里,以后一直没有回家。

  胡某的父亲胡强(对胡某自幼便溺爱有加,与胡某感情深厚)证明:胡某当天晚上一直在家看电视,是一部武打片,中间有一个剧中人惨叫一声,晚上没有任何外人到家里来。

  詹某(男,31岁,感官正常,是胡某的邻居,平素关系很好,经常往来)证明:11月23日那天晚上,他下班回来路过江桥时,看见胡某往江心扔东西。问胡某时,胡某说是扔垃圾。

  询问证人乔某、王某、詹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后来侦查人员又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胡某,胡某否认犯罪,称自己当晚一直在家,未见过被害人黄某。

  本案经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胡强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证人詹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问题:

  (1)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2)试分析本案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正确答案:

  (1)本案诉讼程序的不当之处有:①侦查人员不应对证人共同询问。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②证人在侦查阶段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侦查人员不应拒绝。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③胡强不应旁听法庭审判。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④证人胡强在法庭大吵大闹,不应由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也不应处以1500元罚款。应报经院长批准,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⑤法院不应接受证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证人无权申请回避。

  (2)本案证人证言中,关于乔某的证言的可信度判断,就主观因素而言,即从乔某与胡某关系、个人性格与案件关系等方面的事实可推断,乔某不存在故意作伪证的动机;就客观因素而言,乔某听力较强,视力状态不好,因此其听到胡某和黄某吵架的证言可信,而看见黄某推车出来的证言可能因天色较暗,视力不清,未看清具体面孔,只是猜测应该是黄某。关于8岁幼童证言可信度判断,该幼童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而且因玩耍而发现黄某倒在地上,这一事实是能够感知的,此外当时屋内灯火通明,而屋外黑暗,应该能够看清,因此其证言是可信的。胡某之父曲于与胡某的关系,故意作虚假证明或不愿作真实陈述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其证言可信度低。詹某、王某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冲突关系,其感知能力正常,且詹某证言与乔某证言互相印证,共同证明了胡某转移尸体、毁灭罪证的事实。

  五、论述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15.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各国刑事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贯穿于刑事程序始终的时常发生利益冲突的矛盾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都确认了"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的原则,即任何人都没有协助证明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义务,侦控机关不得强迫任何人负此项义务。同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的原则,但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个原则。不过,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请围绕"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来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

  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保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就是其中之一。但受到我国自身国情的影响,"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这两个看似矛盾的原则仍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共存。我认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存在是基于程序正当性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考虑;而"如实供述义务"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存在是出于发现案件真实。打击犯罪的需要,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不必自我归罪原则"更多地体现一种程序公正,而"如实供述义务"更多地体现一种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第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第二,实体公正的实现依赖于程序公正的保障。所以,"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和"如实供述义务"追求的目标都是实现社会正义。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由于各自本身的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发生价值冲突的情况。此时,应当坚持程序优先的价值选择方案,即在无法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前提下,程序公正的实现具有优先性,有限的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公正。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如实供述义务"的存在,极易导致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况。而"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则保证控辩双方诉讼程序上的公平,实现程序上的正义,防止刑讯逼供,减少人们所受到的不公正审判和冤案的发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所以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以"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为优先。

  但是,"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中国法律传统互不相容。按照中国的传统观念,法律的功能或作用是维护社会正义,其精神实质是更加追求实质正义,保证"有罪必惩"。而"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则可能,因为无法取得口供使得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这可能是有深厚传统意识的国人所接受不了的。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治安形势非常严峻。而我国现阶段的侦查技术、侦查设备还比较落后,"如实供述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仍起到有效打击犯罪的作用,所以其在一段时期内的存在也是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的。

  综上所述,在现有的国情下,"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并存是有其合理性的。我认为,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程序正义优先的原则会越来越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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