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用益物权概述
1.定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他物权)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限制物权)的权利。
2.分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准物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
知识点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确认和期限
1.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2.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证(土地承包经营、林权证、草地使用权证)
3.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流转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1)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
2.求偿权: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四)《物权法》对发包人的限制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