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分类
1.按照投资者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来划分,有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2.按照所有制形式的不同来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3.按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有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二、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法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企业法人。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2)公司是由法定数额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类型:我国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类型的公司。
知识点二、无限连带责任VS有限责任
1.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不足承担,合伙人才承担——先企业后个人
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
2. 有限责任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企业债务不会连累合伙人私人财产
知识点三、合伙企业概述
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举例: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举例:
有限合伙企业举例: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组织形式:契约式——不具有法人资格
2.责任形态: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人员结构:人员结构相对稳定,普通合伙人变动不自由。——人合性质
知识点四、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 (2)书面协议 (3)认缴或实缴出资(4)名称和场所
【注意】不包括出资限额
合伙人 | (1)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普通合伙人为组织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出资 | (1)时间:认缴或者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2)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注意】普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的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3)作价方法: ①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5)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
协议 |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3)协议中未规定经营期限 |
名称和场所 | 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
2.设立程序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组成:
①合伙人的出资、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③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特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第三人)。
3.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口诀:对外同意,对内通知)
对外转让 | 对内转让 |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2.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 优先购买权 ) |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4.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法定事项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人
(1)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
【注意】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定事项
(2)关联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约定→一致同意→NO)
3.合伙事务的表决
法定事项 | (1)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6)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8)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9)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8)和(9)是法定的两个通知事项 |
一致同意的事项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0)新合伙人入伙; (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法定事项)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行为有效
【链接1】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链接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
2.合伙企业的债务(口诀: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外连带
(3)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内按份
3.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两不得,两可以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注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全部财产份额),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通知合伙人买→财产份额转让→退伙或削减)
(五)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1.入伙
(1)程序:(约定事项)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责任:(约定事项)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退伙
(1)退伙原因
自愿退伙 | 法定退伙 | ||
协议退伙 | 通知退伙 | 当然退伙 | 除名 |
区别:有无合伙期限 | 区别:“被动”:当然退伙; “主动”:除名 | ||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定事项)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注意1】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注意2】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NOT作出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财产处理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链接】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结论】入伙前后都承担,退伙只对前承担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3)合伙人财产的继承
并不必然导致成为普通合伙人:一看愿意;二看协议;三看同意
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的,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补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五、有限合伙企业
(一)设立条件
1.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合伙人组成。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二)事务执行以及利润分配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责任承担:(口诀:对外无限连带,对内需要赔偿)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不得)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合伙人行为
关联交易 | 竞业禁止 | 出质 | 转让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可以) 【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可以) 【链接】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可以) 【链接】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通知 ) 【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四)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同普通合伙
(五)入伙、退伙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 )。
【链接】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另有约定外。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比】当然退伙的对比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死亡 | 退伙 | 退伙 |
全部强制执行 | 退伙 | 退伙 |
吊销资格证书 | 退伙 | 退伙 |
丧失偿债能力 | 退伙 | 不退伙 |
行为能力 | 并不必然 | 不退伙 |
【结论】有限合伙人不因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退伙。
(2)财产的继承(顺理成章取得):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对比】财产继承的对比
(3)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链接】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1.条件(约定事项):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责任: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普:前后都无限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有:前无限,后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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