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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3年民法学备考锦囊(按指定用书整理)

2013-04-20 
司法考试2013年民法学备考锦囊 读书人网(www.reader8.com)编辑最新整理提供相关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更多更全更新的教育考试类相关资料在这里,时刻关注我们,祝您成功!

  民法是一般人最了解的部门法,也是考生间很难拉开差距的。它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你下些功夫就可以突飞猛进。民法恰恰相反,当学到一定程度时,无论你怎么下功夫、发力都收效甚微。也就是大家说的民法博大精深的原因吧,一个民法学者终其一生的精力,在民法上也就是收获寥寥。我们考生学习民法一定要有的放矢,把精力花在考点上,在考点上下功夫才可能事半功倍。下面罗列了近年来民法惯考的知识点,这个罗列工作考生自己拿着辅导用书和历年试题也可以做,考虑到这一点,对应的法条我没有列出来。希望考生自己亲自动手来完成。

  一个考点、知识点,不是孤立的,他可能牵扯到其他的考点、知识点,比如就一个知识点的考察,在单选题中会揉进其他三个知识点做干扰;在多学题中会融进去6-8个考察点。大家在掌握这个考点的同时,要逐步把握与其相关的、易于形成干扰的知识点和考点。当然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先掌握一个考点,然后辐射到相关知识和其他考点,进一步做多选题深入把握这个考点、提高抗干扰能力。2003年写过一篇《司法考试备考指南-民法复习应掌握的几个要点》(上、下)后,一直没有写过部门法的备考文章。这是10年来的第一篇。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精华考点攻略一览表完全按照司法部辅导用书(指定用书)体例归纳整理

  总论(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分类、客体。二、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无权处分。三、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复代理、间接代理。四、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中止、中断。(15个考点)

  物权法:一、物权保护:请求返还原物;二、物权变动: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动产物权变动;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三、善意取得。四、用益物权:地役权;五、担保物权:留置权、抵押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六、占有。(10个考点)

  合同法:一、合同的订立:要约、单方允诺、承诺、悬赏广告、格式条款、缔约过失。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三、效力待定的合同。四、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五、合同解除。六、违约金、惩罚性赔偿。七、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试用买卖、最新的司法解释。八、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法定撤销。九、租赁合同:转租、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十、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十一、无因管理。十二、不当得利。 (26个考点)

  知识产权:(19个考点)

  著作权:一、委托、合作、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二、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发行权、出租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专利权:一、专利权的内容。二、侵权的判断、抗辩事由。商标权: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注册的标记。二、注册商标的撤销。三、商标的侵权行为。

  婚姻法:一、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二、离婚赔偿请求。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继承法:一、法定继承人顺序。二、遗嘱继承、遗嘱的撤销。三、代位继承、转继承。

  人身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荣誉权。(共14个考点)

  侵权法: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和遭受损害。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三、用人单位责任。四、物件致人损害。五、道旁施工致人损害。六、公平责任。七、医疗损害侵权。八、共同侵权、分别侵权。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十、精神损害赔偿。(10个考点)

  以上这些考点(近百个考点),希望考生在学习备考中,标出对应的法条和在辅导书中的页数,这些就是民法的考点和重点了。同学们在学习中要学会举重若轻,比如物权变动和民事行为,实际上可以一带而过的,连篇累牍的讲反而不利于吸收,因为考试也不是这样考察的。物权变动就是这几个法条:物权法第9、15、23、24、28、29、30、31条。相应的在物权更难于理解的和善意第三人密切相关的的公示公信原则倒很少被触及(公信原则:法律保护交易关系中,善意第三人对特定公示方法,公示的权利状态之信赖)。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是一个很核心的概念,法理学中的法律关系就是借鉴了民法的。考生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这一点前几年最喜欢考,这其他社会关系法律到底调整不调整?说到其他社会关系多为情谊行为(也就是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说的好意施惠行为,实际上叫情谊行为更通俗易懂、更好理解,授课者把它叫做好意施惠是为了透着自己博学吧)。这一考试视角从2005年为命题人关注后,大概考了几次。我们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行为是非表意行为,与法无涉,法律根本不加以调整。只有意思表示的行为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才给予调整。情谊行为指向的标的,不适合做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其不好用金钱计算。这也是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和情谊行为的核心区别。这是德国大法学家萨维尼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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