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形式和作用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第三方,即转入方)。其中,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
1.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按照转移的金融资产是整体还是部分,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暂时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出售该项金融资产,也不能以该项金融资产作为质押品对外进行担保,意味着转出方不再拥有出售或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权利。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2种情况典型的业务为资产证券化。
例如,中信银行,其中包括一个中信信托公司。中信银行将其贷款打包卖给信托公司,保留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之后信托公司以贷款为基础发行证券(也称信托收益权凭证),出售给相关投资者(最终收款方为投资者);投资者为取得该证券所支付的价款,通过资金交割最后交付给中信银行。而中信银行收取的款项不是他自己的,其代为收取的投资者回报最终还是要支付给投资者。所以说中信银行将金融资产转移后仍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作用
1.盘活基础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
2.多元化资产组合,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3.拓宽收入来源渠道,增加盈利机会。
4.强化专业分工与合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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