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供领队服务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组织中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港澳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领队是指由旅行社派出,为出境旅游者提供协助、服务,同境外旅行社接洽,督促其履行接待计划,调解纠纷,协助出境旅游者和境外接待社处理意外事件的人员。作为法定义务,无疑是任何旅游合同的默示条款。旅行社违反了合同默示条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本案中,因旅行社违规运作,致使杜某夫妇不得不为吃、住、行操心劳神,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旅行社既要赔偿旅游者住宿、景点等损失外,还要退赔领队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