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13题共用题干)
田某,男,21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
11.在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提出:自己犯罪属一时激愤,现在非常后悔,他相信自己能够有机会报答社会,不会被判处死刑,因此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前途,希望人民法院不要公开审理此案,人民法院能否答应田某的请求?( )
A.应当答应
B.不能答应
C.可以答应
D.可以答应田某不公开审理,但必须公开宣判
12.在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的时候,下列正确的做法是:( )
A.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B.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C.合议庭人数只能是3人
D.合议庭人数可以是3人或者7人
13.在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的时候,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
A.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B.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C.合议庭人数只能是3人或者5人
D.合议庭人数可以是3人或者7人
正确答案:11.B;12.AC;13.BC 解题思路:1.《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可见法院审判以公开审理为原则,而本案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条件,故应该公开审理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相关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陪审员只能在一审参加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的案件,组成合议庭应该是由审判员3人至5人
四、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4.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
A.主动性
B.独立性
C.职权性.
D.秘密性
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特征有:被动性、独立性、中立性、职权性、程序性、亲历性、公开性以及终局性等
15.独任制一般不适用审判下列哪些案件?( )
A.自诉案件
B.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C.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D.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审案件
正确答案:BCD 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五、论述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16.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而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种诉讼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职权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是提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的一种诉讼模式。而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也相应削弱了法官对庭审过程的职权干预。一定程度上庭审结构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化"的趋势,同时也有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如法官主导庭审进程、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等。请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4)论审判公开原则。
正确答案:
(1)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兼顾的刑事诉讼法。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以前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以"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为主。而随着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意识的加深,"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也慢慢地渗透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诉讼模式的兼容并包,是跟它们各自的优点分不开的。一方面,"职权主义"的优点首先在于保证了法庭调查的权威性,因为法官处于利益冲突的诉讼双方之外,为正确裁判,法官主动调查,其调查最具有权威性;其次,法官主动调查和核实证据,能节省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最后,在很大程度和范围内限制了个人权利,法官积极主动行使控诉职能,极大发挥法官的主动性、重要性以达到追究犯罪、控制犯罪的目的。但是"职权主义"的缺点在于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因此,在这种刑事诉讼结构下,侵犯人权、违背诉讼正当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当事人主义"的优点首先体现在有利于调动双方当事人举证、调查和核实证据的积极性;其次,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论证和反驳有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考察;最后,保证了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只是居中公断,处于被动、中立的地位,强调了个人权利和自由,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而避免了专制化。但是,"当事人主义"的缺点在于诉讼的胜败受控、辩双方的经验和辩论技巧影响较大,容易拖延诉讼时间,特别是不利于打击犯罪,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方面感到力不从心。综观我国实际情况,"职权主义"更符合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即刑事诉讼的作用主要不是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而是以惩罚犯罪、确认被告人的义务为明确目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障人权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刑事诉讼中推行"当事入主义",也就成了大势所趋。所以为了达到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单独采取某种诉讼模式,而是将两种诉讼模式融合,吸收彼此的优点,使"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达到较完美的结合,完善刑事诉讼体制。
(2)审判公开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1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审判公开的含义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法院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过程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均公开进行,不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还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审判公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只是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少数案件,由于存在特殊情况,即由于关系到国家秘密和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开审理,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有关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副作用。所以才不允许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就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在宣告时必须公开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只有以下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律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律规定一般不公开审理。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可以使群众知道的适当方式、方法,向群众、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前来旁听。对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允许群众前来旁听,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在保证审判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为前来旁听者提供方便。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实行审判公开可以使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因此,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这些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实行审判公开,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最后,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出现违法乱纪现象。另外,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和减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