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1996年8月由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
1、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概念
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它有三个特点:
(1)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2)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3)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2、适用范围
(1)国有经营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
(2)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3)个体和私营业的经营性投资参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执行。
3、出资方式及相关规定
(1)出资方式:
①以货币形式出资
货币出资的资金来源: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②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熟记比例规定,易考核)
(1)不同行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最低比例规定
①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35%
②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25%
③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20%
(2)实际执行原则
①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②经国务院批准,对某些投资回报率稳定,收益可靠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投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好的竞争性投资项目,可以试行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或组建股份制公司发行股票方式筹措资本金。
③为扶持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主要通过投资项目资本金中适当增加国家投资的比重,在信贷资金中适当增加政策性贷款比重和适当延长政策性贷款的还款期等措施增强其投融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