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统一的综合性行政许可法,它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全面转轨和社会整体转型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根本改革和全面规范的迫切需要,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巩固行政审批的改革成果,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该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规定,结合我国行政法学界近年来的研究成果,可以对行政许可的概念作如下界定: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对于公民来说,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自由从事的。法律上禁止的行为有的是“禁绝”的,即任何人都不能从事;但有些法律上禁止的行为,则是出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考虑,加以一定的控制,其目的并不是要“禁绝”,具备一定条件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仍然可以从事,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当然,行政机关的行为不都是行政行为,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主体也不一定都限于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特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准予或者不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职权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的一般行为,如民事行为。这里的“行政机关”也并非限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机关”,而是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行政许可是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必须“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可见行政许可行为无疑应归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的范畴。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例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文物出口许可凭证、海洋局发放废弃物倾倒许可证、民航局发放机场使用许可证的行为,都是以有关相对人的申请为其前提的。
行政许可是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行政许可行为的作出提供了前提,但并不是说申请使行政许可具有双方行为的性质,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权而为的单方行为,申请并不意味着必定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